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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資訊整合應用服務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111.03.11【發布機關】衛生福利部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以下簡稱保險人)資訊整合應用服務收費標準如下:
  一、資料處理費:按各年度每一資料檔,每一欄位收取新臺幣二百五十元,各年度之每一資料檔費用最低以新臺幣三千元計。醫學影像部分,所提供之資料檔案以十億位元組(Giga Byte,以下簡稱GB)為計量單位,每案收取申請基本費用新臺幣四千六百七十元,總容量超過五GB後則加計資料處理費,每一GB(含未滿)計收新臺幣五百二十一元。
  二、研究人員實地操作費:每半日為新臺幣八百元,全日則為新臺幣一千六百元;另需機器夜間執行之操作每次需新臺幣一千六百元。醫學影像部分,每半日為新臺幣二千八百元,全日則為新臺幣五千六百元;另需機器夜間執行之操作每次需新臺幣五千六百元。
  三、資料代處理分析費:每人日收取新臺幣一萬五千元,未滿一人日者,以一人日計。醫學影像部分,無該項服務。

第3條


﹝1﹞資料保存費:申請案如於使用資料期限後需展延使用期限暨保留研究分析檔案,申請者得於資料期限內提出申請,資料保存費每半年收費新臺幣二千五百元。醫學影像部分,每半年收費新臺幣一萬元。

第4條


﹝1﹞政府機關因業務需要,函經保險人同意者,得減免資料處理費及研究人員實地操作費。

第5條


﹝1﹞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2﹞本標準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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