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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度量衡規費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114.09.16【發布機關】經濟部

【法規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1條


﹝1﹞本標準依度量衡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九條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本標準所稱檢定機關(構),指度量衡專責機關、其所屬分局或受委託之其他政府機關(構)、團體。

第3條


﹝1﹞本標準所稱度量衡規費如下:
  一、檢定費。
  二、鑑定費。
  三、認證費。
  四、評鑑費。
  五、校正費。
  六、證照費。
  七、許可費。
  八、考試報名費。
  九、校驗費。
  十、驗證費。
﹝2﹞前項各款度量衡規費以新臺幣元計收,應繳總額尾數未滿一元者,不予計收。

第二章  檢定規費

第4條


﹝1﹞檢定機關(構)依度量衡器檢定檢查辦法第八條規定派員至度量衡器放置地點辦理檢定時,加收臨場檢定費每人每次新臺幣五百元。但檢定機關(構)派員至度量衡器放置地點執行業務時,於現場受理申請並當日完成檢定者,不在此限。
﹝2﹞執行前項業務無法當日往返,而需住宿或跨轄區辦理者,其臨場檢定費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之各項費用標準計收。

第5條


﹝1﹞計程車計費表之檢定費,定置檢定每具新臺幣三十五元;輪行檢定及行走檢定每具新臺幣二百元。

第6條


﹝1﹞衡器檢定費費額如附表一

第7條


﹝1﹞非侵入式機械血壓計檢定費每具新臺幣十五元。

第8條


﹝1﹞刻有分度之金屬製量桶、量槽檢定費費額如附表二

第9條


﹝1﹞膜式氣量計檢定費費額如附表三。但自備檢定設備申請檢定,經度量衡專責機關或其所屬分局全數逐一檢定者,依應繳檢定費五分之二計收。

第10條


﹝1﹞水量計檢定費費額如附表四。但自備檢定設備申請檢定,經度量衡專責機關或其所屬分局全數逐一檢定者,依應繳檢定費五分之二計收。

第11條


﹝1﹞油量計檢定費費額如附表五

第12條


﹝1﹞液化石油氣流量計檢定費每具新臺幣二千元。

第12-1條


﹝1﹞氣油比檢測儀檢定費,每套新臺幣四千三百元;以相同主機搭配不同連接裝置同時申請檢定者,每增加一組連接裝置加收新臺幣三千元。

第13條(刪除)


第14條


﹝1﹞一般電度表檢定費費額如附表六;匹配於電度表之變比器檢定費費額如附表七

第14-1條


﹝1﹞電動車輛供電設備檢定費,每處每次基本費為新臺幣一萬二千元,同一處每支充電槍新臺幣七百元。

第15條


﹝1﹞雷達測速儀檢定費每具新臺幣五千元。

第16條


﹝1﹞噪音計檢定費每具新臺幣七千九百元;加測倍頻濾波器噪音計每具加收新臺幣三千二百元。

第17條


﹝1﹞呼氣酒精測試器新品檢定費每具新臺幣一萬一千五百元,舊品檢定費每具新臺幣八千二百元;呼氣酒精分析儀新品檢定費每具新臺幣一萬二千七百元,舊品檢定費每具新臺幣一萬一千二百元。

第18條


﹝1﹞稻穀水分計檢定費每具新臺幣二千四百元。

第18-1條


﹝1﹞硬質玉米水分計檢定費每具新臺幣三千四百元。

第19條


﹝1﹞車輛排氣分析儀檢定費新品每具新臺幣七千元,舊品每具新臺幣五千零五十元。

第20條


﹝1﹞照度計檢定費新品每具新臺幣三千七百元,舊品每具新臺幣三千三百元。

第21條


﹝1﹞體溫計檢定費每具新臺幣二元。

第22條


﹝1﹞度量衡業自行檢定之檢定費,依陳報數量應繳檢定費五分之一計收。

第22-1條


﹝1﹞雷射測速儀檢定費每具新臺幣四千五百元。

第22-2條


﹝1﹞感應式線圈測速儀檢定費如下:
  一、感應式線圈測速儀之主機檢定費,新品每具新臺幣四千二百元,舊品每具新臺幣三千二百元。
  二、感應式線圈測速儀之線圈檢定基本費為新臺幣六千七百元,採一處一車道計收,同一處每增加一車道,加收新臺幣五百元。

第22-3條


﹝1﹞區間平均速率裝置檢定費,單一道路區間檢定費每件新臺幣五萬元;同一道路區間雙向同時申請檢定者,二件合計新臺幣八萬元。

第三章  鑑定規費

第23條


﹝1﹞水量計鑑定費費額如附表八

第24條


﹝1﹞電度表鑑定費費額如下:
  一、瓦時計及僅具瓦時功能之電子式電度表:每具新臺幣一千八百元。
  二、乏時計及僅具乏時功能之電子式電度表:每具新臺幣一千八百元。
  三、需量瓦時計及具其他功能之電子式電度表:每具新臺幣二千三百元。
  四、匹配於電度表之變比器:每具新臺幣三千二百元。

第25條


﹝1﹞膜式氣量計鑑定費每具新臺幣一千三百元。

第四章  認證及評鑑規費

第26條


﹝1﹞度量衡器型式認證之認證費每件新臺幣五千元,系列認證之認證費每件新臺幣三千元。

第26-1條


﹝1﹞度量衡器型式認證認可證書(含系列認證)延展之認證費每件新臺幣五千元。

第27條


﹝1﹞認可度量衡器指定實驗室之評鑑費,依評鑑人數計收,每人每天新臺幣八千元;其複查亦同。
﹝2﹞前項評鑑費,評鑑時間未達四小時者,減半計收。
﹝3﹞依度量衡器指定實驗室認可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申請認可之評鑑費,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第五章  校正規費

第28條


﹝1﹞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辦理各項度量衡器校正之校正費費額如附表九。但申請以速件隨到隨辦者,其校正費加倍計收。

第29條


﹝1﹞度量衡專責機關及其所屬分局辦理各項度量衡器校正之校正費費額如附表十;其每一申請案並加收新臺幣四百五十元。

第29-1條


﹝1﹞度量衡專責機關及其所屬分局派員至度量衡器放置地點辦理校正時,加收臨場校正費每人每次新臺幣五百元。但無法當日往返,而需住宿者,其臨場校正費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之各項費用標準計收。

第六章  其他度量衡規費

第30條


﹝1﹞依本法規定申請核發各項執照或證書之證照費,除計量技術人員考試證書之證照費每份新臺幣五百元外,其餘每份新臺幣一千元;其補發、換發及合格印證之補發、換發者,亦同。
﹝2﹞執行前項合格印證之補發、換發,需派員至度量衡器放(設)置地點時,每處加收臨場換(補)證費每人每次新臺幣五百元。

第31條


﹝1﹞度量衡業自行檢定許可費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第32條


﹝1﹞度量衡業營業許可應繳許可費費額如下:
  一、製造業、修理業之許可或因增加度量衡器種類而變更者,每件新臺幣二千二百元。
  二、輸入業之許可,每件新臺幣四百元。
  三、執照延展之許可,每件新臺幣四百元。
﹝2﹞度量衡業者設立分支機構,依前項規定計收許可費。

第32-1條


﹝1﹞計量技術人員考試報名費每人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第32-2條


﹝1﹞度量衡專責機關及其所屬分局辦理法碼校驗之校驗費費額如附表十一

第32-3條


﹝1﹞定量包裝商品之複測費,每次新臺幣三千元。

第32-4條


﹝1﹞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辦理各項參考物質供應之驗證費費額如附表十二

第33條


﹝1﹞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編註】本檔提供學習與參考為原則;如需正式引用請以官方公告版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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