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發布日期】114.08.20【發布機關】文化部
﹝1﹞ 本辦法依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1﹞ 對於從事或參與水下文化資產保存、保護、管理、修復、典藏、展示、研究、人才培育、教育宣導工作有貢獻者,或經主管機關核准進行各類水下文化資產活動著有績效者,主管機關得予獎勵或補助。
﹝1﹞ 本辦法之獎勵,應由下列單位或人員(以下併稱推薦人)推薦:
一、主管機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或其所屬機關(構)。
二、各級學校。
三、水下文化資產相關法人或團體。
四、曾任或現任水下文化資產審議會委員。
﹝1﹞ 主管機關得定期公告獎勵作業時程,由推薦人就符合第二條規定者,於主管機關公告期間內,填具推薦表並檢附具體事蹟及有關證明文件、資料,向主管機關辦理推薦作業。
﹝1﹞ 主管機關為審查前條獎勵推薦案,得邀集學者、專家及機關代表召開審查會議審查之。
﹝1﹞ 本辦法之獎勵方式如下:
一、發給獎狀。
二、發給獎座或獎牌。
三、授予榮銜或其他榮譽。
四、發給獎金。
五、其他獎勵方式。
﹝1﹞ 從事或參與水下文化資產保存、保護、管理、修復、典藏、展示、研究、人才培育、教育宣導工作,或經主管機關核准進行各類水下文化資產活動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補助。
﹝2﹞ 依前項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補助者(以下稱申請人)應填具申請表,並擬具計畫及相關資料,於每年主管機關公告期限內,向主管機關提出。
﹝3﹞ 如有具時效性、特殊性之案件,得以專案方式辦理,不受申請時間之限制。
﹝1﹞ 主管機關為審查前條補助案件之申請、變更,得邀集學者、專家及機關代表召開審查會議審查之。
﹝1﹞ 主管機關之補助,得以下列方式之一為之,並得為附款:
一、補助經費之全部或部分。
二、依自籌情形補助部分經費。
三、補助貸款利息之全部或部分。
﹝1﹞ 各級學校為水下文化資產人才培育或教育宣導,得擬具計畫,就學分學程、學位學程、相關系所、學碩博士專班、產學專班之設立與運作及相關課程,或其他形式之教育宣導,向主管機關申請補助。
﹝2﹞ 主管機關得洽請大學校院擬具前項計畫,向主管機關申請補助合辦學分學程、學位學程、相關系所、學碩博士專班或產學專班。
﹝1﹞ 主管機關得邀集學者、專家及教育主管機關代表,召開審查會議,依學校所提前條計畫進行書面審查,必要時,得邀請學校到場說明。
﹝1﹞ 依本辦法申請經獲核定之補助計畫,應按原核定計畫執行;其有調整或變動之必要者,應敘明理由並檢附相關文件報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變更,並納入後續申請補助之審查參考。
﹝2﹞ 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
﹝1﹞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不予獎勵或補助;已獎勵或補助者,主管機關得視情節輕重予以撤銷或廢止,並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限期返還全部或部分之獎勵或補助:
一、違反文化資產保存或水下文化資產保存相關法規而受處分者。
二、執行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構)之計畫有重大違約紀錄者。
三、未依核定之計畫內容執行。
四、申請獎勵或補助時提供虛偽不實之文件或資料。
五、同一申請事實重複申請。
六、違反核准處分之附款。
七、獲補助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之負責人,因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令,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主管機關認定者;獲補助之法人、非法人團體,如有違反勞工相關法令規定者,亦同。
八、其他有具體事實足認給予獎勵或補助有偏頗之虞或顯不合理。
﹝1﹞ 受補助者應繳交成果報告與其電子檔、著作權相關授權文件及其他相關資料正本各一份予主管機關備查。
﹝2﹞ 受補助者應擔保於執行補助案期間無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事,如有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事致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構)權益遭受損害,受補助者應負全部責任。
﹝1﹞ 獲頒國家文化資產保存獎之個案,於當年度或次年度向主管機關提出相關補助申請者,得優先予以補助。
﹝1﹞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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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下文化資產獎勵補助辦法
【發布日期】114.08.20【發布機關】文化部
【法規內容】
第1條
第2條
第3條
一、主管機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或其所屬機關(構)。
二、各級學校。
三、水下文化資產相關法人或團體。
四、曾任或現任水下文化資產審議會委員。
第4條
第5條
第6條
一、發給獎狀。
二、發給獎座或獎牌。
三、授予榮銜或其他榮譽。
四、發給獎金。
五、其他獎勵方式。
第7條
第8條
第9條
一、補助經費之全部或部分。
二、依自籌情形補助部分經費。
三、補助貸款利息之全部或部分。
第10條
第11條
第12條
第13條
一、違反文化資產保存或水下文化資產保存相關法規而受處分者。
二、執行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構)之計畫有重大違約紀錄者。
三、未依核定之計畫內容執行。
四、申請獎勵或補助時提供虛偽不實之文件或資料。
五、同一申請事實重複申請。
六、違反核准處分之附款。
七、獲補助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之負責人,因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令,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主管機關認定者;獲補助之法人、非法人團體,如有違反勞工相關法令規定者,亦同。
八、其他有具體事實足認給予獎勵或補助有偏頗之虞或顯不合理。
第14條
第15條
第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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