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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來人口申請自動查驗通關系統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106.10.30【發布機關】內政部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外來人口進入臺灣地區停留者,依條約或協定申請入出國自動查驗通關系統,每件每五年效期新臺幣三千元。但基於互惠原則,得免徵、減徵或停徵申請費用。
  前項所稱外來人口,指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

第3條


  申請案經受理者,申請人所繳費用,不予退還。

第4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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