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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化粧品行政規費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114.11.06【發布機關】衛生福利部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標準依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條及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化粧品產品登錄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符合性檢查之相關審查費、證書費及查核費之收費標準如下:
  一、化粧品登錄:
  (一)化粧品登錄,每件收取新臺B幣八百元。
  (二)登錄資料單筆變更,每筆收取新臺幣七百元。
  (三)登錄資料多筆變更,三十筆以下者,收取新臺幣七百元;超過三十筆者,每超過三十筆加收新臺幣一百元;不足三十筆者,以三十筆計算。
  (四)登錄資料展延,每件收取新臺幣六百元。
  二、化粧品或化粧品成分安全性評估申請動物試驗:
  (一)化粧品或化粧品成分安全性評估申請動物試驗審查費,每件收取新臺幣四萬元。
  (二)化粧品或化粧品成分安全性評估申請動物試驗變更審查費,每件收取新臺幣一萬元。
  (三)化粧品或化粧品成分安全性評估申請動物試驗許可文件補發或換發,每件收取新臺幣四千元。
  三、化粧品產品屬性管理查詢審查費,每件收取新臺幣三千五百元。
  四、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符合性檢查:
  (一)國產化粧品製造場所之新設、遷移、擴建或增加劑型、加工項目之檢查,或其後續檢查,每件收取新臺幣六萬元。
  (二)國外化粧品製造場所之現場檢查及其後續檢查,每件收取新臺幣六十萬元,其收費含文件審查新臺幣六萬元及實地查核新臺幣五十四萬元。
  (三)化粧品優良製造核定文件登載事項之變更,每件收取新臺幣六千元。
  五、化粧品相關證明書及備查函:
  (一)化粧品產銷證明書、輸入化粧品銷售證明書、化粧品製造證明書申請案之書面審查,每件收取新臺幣二千八百元。
  (二)中文化粧品產銷證明書、輸入化粧品銷售證明書或化粧品製造證明書,正本每份收取新臺幣一千八百元,副本每份收取新臺幣二百元。
  (三)英文化粧品產銷證明書、輸入化粧品銷售證明書或化粧品製造證明書,正本每份收取新臺幣一千八百元,副本每份收取新臺幣二百元。
  (四)中文化粧品優良製造證明書,每份收取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五)英文化粧品優良製造證明書,每份收取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六)化粧品優良製造核定文件遺失補發,每件收取新臺幣一千八百元。
  六、申請源自人體細胞之外泌體使用於化粧品:
  (一)個案審查費,每件收取新臺幣十萬元。
  (二)變更審查費,每件收取新臺幣一萬元。
  (三)審查許可文件補發或換發,每件收取新臺幣四千元。
﹝2﹞前項第五款第一目至第三目之申請案,每件以十項產品為限。

第3條


﹝1﹞辦理前條第四款第二目之查核人員及專家臨場費,應比照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向被查核者收取。

第4條


﹝1﹞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編註】本檔提供學習與參考為原則;如需正式引用請以官方公告版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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