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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限制產品過度包裝檢驗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108.09.05【發布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事業向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檢驗機構申請符合「限制產品過度包裝公告」規定之檢驗時,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繳納檢驗費。
  前項包裝檢驗費為每件指定產品新臺幣九百五十元。

第3條


  事業申請變更檢驗報告之事業名稱及負責人,且未變更原檢驗之產品及包裝時,免繳納檢驗費。

第4條


  本標準所規定之檢驗費經繳納後,除有誤繳或溢繳情形,依規費法相關規定辦理外,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退費。

第5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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