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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建築師證書及開業證書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110.03.11【發布機關】內政部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標準依建築師法第五十五條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請領、補發或換領建築師證書及申請發給、補發或換領建築師開業證書者,應繳納證書費,每件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第3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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