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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地質資料供應及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113.06.20【發布機關】經濟部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供應地質調查、研究及彙整所產生之電子化成果圖資、影像、文字、數據及其他相關地質資料,應依本標準收費。

第3條


﹝1﹞申請各項地質資料應填具資料使用申請表(如附表一),並繳納費用。
﹝2﹞收費項目及基準依資料使用收費基準表(如附表二)計算。

第4條


﹝1﹞政府機關如為公務使用而申請地質資料者,經本中心核定,得免予收費。

第5條


﹝1﹞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編註】本檔提供學習與參考為原則;如需正式引用請以官方公告版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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