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發布日期】112.12.13【發布機關】法務部
﹝1﹞ 法務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1﹞ 部長綜理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構)及人員;次長襄助部長處理部務。
﹝1﹞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1﹞ 參事權責如下:
一、重要法案、法規事務之研擬、會核及審議。
二、行政院及其所屬機關法規研擬制(訂)定、修正、廢止之研議。
三、出席行政院召集之法規審查會議。
四、列席立法院召集之法律案審議會議。
五、其他交辦事項。
﹝1﹞ 本部設下列司、處:
一、綜合規劃司,分四科辦事。
二、法制司,分四科辦事。
三、法律事務司,分六科辦事。
四、檢察司,分五科辦事。
五、保護司,分五科辦事。
六、國際及兩岸法律司,分二科辦事。
七、秘書處,分五科辦事。
八、人事處,分四科辦事。
九、會計處,分四科辦事。
十、統計處,分三科辦事。
十一、資訊處,分六科辦事。
﹝1﹞ 綜合規劃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年度施政方針、年度施政計畫、中程施政計畫、先期作業、中長程個案計畫、科技計畫之研擬、規劃、協調及督導。
二、施政報告、重大個案計畫之管制、考核及評估。
三、研究發展工作之規劃、研析、推動及管考。
四、行政革新、行政效能與為民服務工作之策劃、研析、推動、督導及考核。
五、出國報告、政府出版品之規劃、執行、審核及評估。
六、矯正署業務之聯繫及協調。
七、國會聯絡事務之政策規劃、分析、研擬、執行及管考事項。
八、媒體、公關事務之政策規劃、分析、研擬、執行及管考事項。
九、本部及所屬機關性別平等業務之統籌、協調及督導。
十、其他跨單位之綜合規劃事項。
﹝1﹞ 法制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部立法計畫之審議及彙辦。
二、本部法規動態之統計、管制、蒐集及彙辦。
三、本部各單位辦理法規事務之協助。
四、行政院及其所屬機關法規研擬制(訂)定、修正、廢止之法制協助。
五、出席相關機關召集之法規研議、審查及協商會議。
六、人權保障業務之推動、協調及聯繫。
七、平復司法不法、行政不法,與識別及處置加害者事項。
八、本部訴願案件之處理、調查、審議、決定及行政訴訟。
九、其他有關法制業務事項。
﹝1﹞ 法律事務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民法、信託法規、財團法人法規制(訂)定、修正之研擬、解釋、推動及執行。
二、行政程序法規、行政罰法規、行政執行法規、國家賠償法規制(訂)定、修正之研擬、解釋、推動及執行。
三、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制(訂)定、修正之研擬、解釋、推動及執行。
四、鄉鎮市調解法規、仲裁法規制(訂)定、修正之研擬、解釋、推動、執行、業務之指導及監督。
五、各機關適用法規之諮商。
六、行政執行署業務之聯繫及協調。
七、各級檢察機關協助處理國家賠償事件業務之督導、考核。
八、其他有關法律事務事項。
﹝1﹞ 檢察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部主管刑事法規制(訂)定、修正之研擬、解釋、推動、執行與各機關刑事法規研擬制(訂)定、修正、廢止之法制諮商及協助。
二、大赦、特赦、減刑、復權之法律研擬、審議及發給證明。
三、檢察官調度司法警察、參與民事、非訟事件及犯罪被害人補償事件之監督。
四、刑事偵查、實行公訴、刑事執行之監督、執行死刑之簽核、協助國民法官法之執行及整備。
五、檢察制度與檢察人事之興革研究、檢察官出國進修、考察之規劃及執行。
六、各級檢察機關檢察與行政業務之檢查、調查及監督、檢察官評鑑之行政事項。
七、律師、法醫師法規之制(訂)定、修正、證照審核與律師相關業務之管理及監督。
八、調查局、司法官學院、法醫研究所、廉政署業務聯繫、協調及督導。
九、科技偵查、通訊監察、監護處分、強制治療處分、毒品、洗錢與資恐防制業務之政策研擬、推動及執行。
十、其他有關檢察行政事項。
﹝1﹞ 保護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觀護法規制(訂)定、修正、業務策進、民間團體之監督、輔導及扶植。
二、更生保護法規制(訂)定、修正、業務策進、民間團體之監督、輔導及扶植。
三、犯罪被害人保護法規制(訂)定、修正、業務策進、民間團體之監督、輔導及扶植。
四、司法保護志工制度規劃及業務策進。
五、犯罪預防業務之規劃、推動、協調、諮詢及其他有關犯罪預防業務。
六、法治教育與法律服務之辦理及協助推動。
七、其他有關司法保護事項。
﹝1﹞ 國際及兩岸法律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際及兩岸司法互助相關法規研擬及司法互助請求之執行。
二、司法互助業務及其相關對外諮商。
三、參與司法互助之國際組織及國際會議。
四、協助提供經貿法律談判、爭端解決之法律諮詢事務。
五、涉外法律服務業諮商。
六、洗錢防制業務之國際合作。
七、與司法互助業務相關之國際法與國際公約之研究及內國法化。
八、與司法互助業務相關之外國及大陸港澳地區法制之研議。
九、其他交辦涉及國際及兩岸事項。
﹝1﹞ 秘書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出納、財物、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本部及所屬機關辦公廳、宿舍等不動產之取得及管理配置。
四、本部及所屬機關辦公廳、宿舍新建、擴建、遷建等營繕工程之審查、協調及督導。
五、本部所屬機關辦公廳、宿舍、檔案、財產、車輛管理之督導考核及工程施工查核。
六、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七、本部災害防救之聯繫及安全防護。
八、其他庶務、財物、工程及相關事項。
﹝1﹞ 人事處掌理本部人事事項。
﹝1﹞ 會計處掌理本部歲計及會計事項。
﹝1﹞ 統計處掌理本部統計事項。
﹝1﹞ 資訊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部資訊應用服務策略之規劃及管制考核。
二、本部及所屬機關(構)資訊作業之整合性規劃、推動及督導。
三、本部及所屬機關(構)資通訊安全之規劃、推動、督導及稽核管理。
四、本部及所屬機關(構)辦公室自動化作業之整合性規劃、開發、推動、督導及綜合行政管理。
五、本部及所屬機關(構)資訊設備、網路之規劃、管理、推動及督導。
六、本部資訊教育訓練、資訊人員派駐及績效管考。
七、本部及所屬機關(構)所有業務事項資料之建置、蒐集、處理及利用。
八、其他有關資訊事項。
﹝1﹞ 本部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1﹞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2﹞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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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處務規程
【發布日期】112.12.13【發布機關】法務部
【法規內容】
第1條
第2條
第3條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4條
一、重要法案、法規事務之研擬、會核及審議。
二、行政院及其所屬機關法規研擬制(訂)定、修正、廢止之研議。
三、出席行政院召集之法規審查會議。
四、列席立法院召集之法律案審議會議。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5條
一、綜合規劃司,分四科辦事。
二、法制司,分四科辦事。
三、法律事務司,分六科辦事。
四、檢察司,分五科辦事。
五、保護司,分五科辦事。
六、國際及兩岸法律司,分二科辦事。
七、秘書處,分五科辦事。
八、人事處,分四科辦事。
九、會計處,分四科辦事。
十、統計處,分三科辦事。
十一、資訊處,分六科辦事。
第6條
一、年度施政方針、年度施政計畫、中程施政計畫、先期作業、中長程個案計畫、科技計畫之研擬、規劃、協調及督導。
二、施政報告、重大個案計畫之管制、考核及評估。
三、研究發展工作之規劃、研析、推動及管考。
四、行政革新、行政效能與為民服務工作之策劃、研析、推動、督導及考核。
五、出國報告、政府出版品之規劃、執行、審核及評估。
六、矯正署業務之聯繫及協調。
七、國會聯絡事務之政策規劃、分析、研擬、執行及管考事項。
八、媒體、公關事務之政策規劃、分析、研擬、執行及管考事項。
九、本部及所屬機關性別平等業務之統籌、協調及督導。
十、其他跨單位之綜合規劃事項。
第7條
一、本部立法計畫之審議及彙辦。
二、本部法規動態之統計、管制、蒐集及彙辦。
三、本部各單位辦理法規事務之協助。
四、行政院及其所屬機關法規研擬制(訂)定、修正、廢止之法制協助。
五、出席相關機關召集之法規研議、審查及協商會議。
六、人權保障業務之推動、協調及聯繫。
七、平復司法不法、行政不法,與識別及處置加害者事項。
八、本部訴願案件之處理、調查、審議、決定及行政訴訟。
九、其他有關法制業務事項。
第8條
一、民法、信託法規、財團法人法規制(訂)定、修正之研擬、解釋、推動及執行。
二、行政程序法規、行政罰法規、行政執行法規、國家賠償法規制(訂)定、修正之研擬、解釋、推動及執行。
三、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制(訂)定、修正之研擬、解釋、推動及執行。
四、鄉鎮市調解法規、仲裁法規制(訂)定、修正之研擬、解釋、推動、執行、業務之指導及監督。
五、各機關適用法規之諮商。
六、行政執行署業務之聯繫及協調。
七、各級檢察機關協助處理國家賠償事件業務之督導、考核。
八、其他有關法律事務事項。
第9條
一、本部主管刑事法規制(訂)定、修正之研擬、解釋、推動、執行與各機關刑事法規研擬制(訂)定、修正、廢止之法制諮商及協助。
二、大赦、特赦、減刑、復權之法律研擬、審議及發給證明。
三、檢察官調度司法警察、參與民事、非訟事件及犯罪被害人補償事件之監督。
四、刑事偵查、實行公訴、刑事執行之監督、執行死刑之簽核、協助國民法官法之執行及整備。
五、檢察制度與檢察人事之興革研究、檢察官出國進修、考察之規劃及執行。
六、各級檢察機關檢察與行政業務之檢查、調查及監督、檢察官評鑑之行政事項。
七、律師、法醫師法規之制(訂)定、修正、證照審核與律師相關業務之管理及監督。
八、調查局、司法官學院、法醫研究所、廉政署業務聯繫、協調及督導。
九、科技偵查、通訊監察、監護處分、強制治療處分、毒品、洗錢與資恐防制業務之政策研擬、推動及執行。
十、其他有關檢察行政事項。
第10條
一、觀護法規制(訂)定、修正、業務策進、民間團體之監督、輔導及扶植。
二、更生保護法規制(訂)定、修正、業務策進、民間團體之監督、輔導及扶植。
三、犯罪被害人保護法規制(訂)定、修正、業務策進、民間團體之監督、輔導及扶植。
四、司法保護志工制度規劃及業務策進。
五、犯罪預防業務之規劃、推動、協調、諮詢及其他有關犯罪預防業務。
六、法治教育與法律服務之辦理及協助推動。
七、其他有關司法保護事項。
第11條
一、國際及兩岸司法互助相關法規研擬及司法互助請求之執行。
二、司法互助業務及其相關對外諮商。
三、參與司法互助之國際組織及國際會議。
四、協助提供經貿法律談判、爭端解決之法律諮詢事務。
五、涉外法律服務業諮商。
六、洗錢防制業務之國際合作。
七、與司法互助業務相關之國際法與國際公約之研究及內國法化。
八、與司法互助業務相關之外國及大陸港澳地區法制之研議。
九、其他交辦涉及國際及兩岸事項。
第12條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出納、財物、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本部及所屬機關辦公廳、宿舍等不動產之取得及管理配置。
四、本部及所屬機關辦公廳、宿舍新建、擴建、遷建等營繕工程之審查、協調及督導。
五、本部所屬機關辦公廳、宿舍、檔案、財產、車輛管理之督導考核及工程施工查核。
六、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七、本部災害防救之聯繫及安全防護。
八、其他庶務、財物、工程及相關事項。
第13條
第14條
第15條
第16條
一、本部資訊應用服務策略之規劃及管制考核。
二、本部及所屬機關(構)資訊作業之整合性規劃、推動及督導。
三、本部及所屬機關(構)資通訊安全之規劃、推動、督導及稽核管理。
四、本部及所屬機關(構)辦公室自動化作業之整合性規劃、開發、推動、督導及綜合行政管理。
五、本部及所屬機關(構)資訊設備、網路之規劃、管理、推動及督導。
六、本部資訊教育訓練、資訊人員派駐及績效管考。
七、本部及所屬機關(構)所有業務事項資料之建置、蒐集、處理及利用。
八、其他有關資訊事項。
第17條
第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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