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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規費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111.06.01【發布機關】教育部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參加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者,應依下列規定繳納費用:
  一、審定費:新臺幣二千五百元,於申請審定時繳納。
  二、證書費:新臺幣五百元,於審定通過發給合格證書時繳納。
  三、複查費:新臺幣五百元,於申請複查時繳納。

第3條


﹝1﹞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證書毀損、遺失或其登載事項有變更者,應檢具申請書、證明文件、切結書、二吋相片二張及證書費用,申請換發或補發證書。
﹝2﹞前項換發或補發證書費用,每件新臺幣五百元。

第4條


﹝1﹞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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