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發布日期】111.10.28【發布機關】經濟部
﹝1﹞ 本準則依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十九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1﹞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以下簡稱集管團體)應建立內部控制制度(以下簡稱內控制度),對人事、財務與業務等事項實施自我監督並定期檢討及修正,以健全集管團體業務之運作。
﹝2﹞ 內控制度應由集管團體自行訂定,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實施,並應報請著作權專責機關備查;變更時,亦同。
﹝1﹞ 集管團體應依相關法令及章程之規定辦理人事事項,並依人力規模及資源訂定人事管理規章。
﹝1﹞ 集管團體應就下列財務事項,訂定管理規章:
一、董事、監察人及申訴委員之報酬或相關費用之支給。
二、印鑑使用之管理。
三、預(決)算之管理。
四、財產之管理。
五、使用報酬專戶之管理。
六、和解金之訂定、執行及記錄。
七、財務報表編製流程之管理。
八、關係人交易之管理。
﹝2﹞ 前項第八款所定關係人交易,指集管團體與下列自然人或法人間之交易行為:
一、董事、監察人或申訴委員本人、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
二、由集管團體董事、監察人所擔任代表人之法人。
三、其董(理)事、監察人(監事)與集管團體董事有二分之一以上相同之法人。
﹝1﹞ 集管團體應就下列業務事項,訂定管理規章:
一、會員入、退會及爭議之處理。
二、使用報酬率之訂定、收受及分配。
三、管理著作資料庫及個人資料保護等資訊之處理。
四、與國內其他著作權集管團體之合作。
五、國際交流及合作。
六、研究發展。
七、其他業務事項。
﹝2﹞ 集管團體如無前項第四款至第七款所列事項者,得免予訂定。
﹝1﹞ 集管團體應實施內部稽核,以檢核內控制度之落實情形,確保內控制度得以持續有效實施。
﹝2﹞ 前項內部稽核應訂定實施辦法,並至少包括內部稽核之目的、組織、權責、稽核項目、期程、程序及執行方式等項目。
﹝1﹞ 集管團體應指派稽核人員辦理內部稽核業務,並依前條實施辦法,訂定年度稽核計畫。
﹝2﹞ 前項稽核計畫應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並據以稽核集管團體執行內控制度之情形;修正時,亦同。
﹝3﹞ 第一項之稽核人員得由會務人員兼任,或委任非辦理集管團體該年度查核簽證之會計師辦理。
﹝1﹞ 集管團體之稽核人員於稽核時,如發現缺失、異常事項及其他缺失事項,應據實揭露作成稽核報告,並檢附工作底稿及相關資料,定期追蹤至改善為止。
﹝2﹞ 集管團體之稽核人員應將前項稽核報告送董事會,並提供各監察人查閱。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或集管團體有受重大損害之虞時,監察人應於接獲報告後十日內,函報著作權專責機關處置。
﹝3﹞ 第一項之稽核報告、工作底稿及相關資料,應至少保存五年。
﹝1﹞ 集管團體之稽核人員執行稽核業務時,得請會務人員提供相關帳冊、憑證、必要文件及其他稽核所需之資料。
﹝1﹞ 集管團體應審慎評估及檢討內控制度之執行情形,由董事長與內部稽核負責人聯名出具內部控制聲明書(附表一),並提報董事會決議通過。
﹝2﹞ 前項聲明書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向著作權專責機關申報。
﹝1﹞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回頁首〉〉
。本檔提供學習與參考為原則。歡迎建議回饋&錯誤通報。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內部控制制度實施準則
【發布日期】111.10.28【發布機關】經濟部
【法規內容】
第1條
第2條
第3條
第4條
一、董事、監察人及申訴委員之報酬或相關費用之支給。
二、印鑑使用之管理。
三、預(決)算之管理。
四、財產之管理。
五、使用報酬專戶之管理。
六、和解金之訂定、執行及記錄。
七、財務報表編製流程之管理。
八、關係人交易之管理。
一、董事、監察人或申訴委員本人、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
二、由集管團體董事、監察人所擔任代表人之法人。
三、其董(理)事、監察人(監事)與集管團體董事有二分之一以上相同之法人。
第5條
一、會員入、退會及爭議之處理。
二、使用報酬率之訂定、收受及分配。
三、管理著作資料庫及個人資料保護等資訊之處理。
四、與國內其他著作權集管團體之合作。
五、國際交流及合作。
六、研究發展。
七、其他業務事項。
第6條
第7條
第8條
第9條
第10條
第11條
回頁首〉〉
。本檔提供學習與參考為原則。歡迎建議回饋&錯誤通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