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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申請無線電頻率核配審查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114.06.27【發布機關】數位發展部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標準依電信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電信事業依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申請無線電頻率核配之審查,其審查費如下:
  一、行動通信網路頻率核配:每件新臺幣一百萬元。
  二、衛星通信頻率核配:
  (一)新設衛星系統:每件新臺幣一百萬元;同一衛星系統同時申請衛星固定通信及衛星行動通信用途者,亦同。
  (二)既有衛星系統新增頻率用途:每件新臺幣一百萬元。
  (三)既有衛星系統新增或變更頻率或安裝場域,而未新增頻率用途者:每件新臺幣二十萬元,如有新增或變更頻段者,每件新臺幣五十萬元。
  (四)頻率使用期限屆期依原核配頻率申請核配:每件新臺幣五千元。

第3條


﹝1﹞申請人依本標準規定繳納規費後,除有溢繳、誤繳或法規另有規定者外,不得申請退費。

第4條


﹝1﹞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編註】本檔提供學習與參考為原則;如需正式引用請以官方公告版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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