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發布日期】112.11.29【發布機關】經濟部
﹝1﹞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1﹞ 經濟部受理輸出入貨品是否屬於戰略性高科技貨品之鑑定申請,應依本標準向申請人收費。
﹝1﹞ 申請一項貨品之鑑定,其費用以一件計之,每件收費新臺幣二千元整。
﹝2﹞ 本標準所適用鑑定,以書面鑑定為原則,實物鑑定為例外。
﹝3﹞ 須至現場進行實物鑑定者,應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加收鑑定人員所需交通費、雜費及住宿費。
﹝1﹞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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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受理戰略性高科技貨品鑑定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112.11.29【發布機關】經濟部
【法規內容】
第1條
第2條
第3條
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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