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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經濟部受理戰略性高科技貨品鑑定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112.11.29【發布機關】經濟部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經濟部受理輸出入貨品是否屬於戰略性高科技貨品之鑑定申請,應依本標準向申請人收費。

第3條


﹝1﹞申請一項貨品之鑑定,其費用以一件計之,每件收費新臺幣二千元整。
﹝2﹞本標準所適用鑑定,以書面鑑定為原則,實物鑑定為例外。
﹝3﹞須至現場進行實物鑑定者,應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加收鑑定人員所需交通費、雜費及住宿費。

第4條


﹝1﹞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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