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發布日期】113.03.06【發布機關】經濟部
﹝1﹞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1﹞ 參加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認證考試者,任一筆試科目應繳納報名費新臺幣三百元,口試科目新臺幣五百元。
﹝2﹞ 補發及換發考試合格證書,收取製作費新臺幣二百元。
﹝1﹞ 本標準所定收費金額,依辦理費用、成本變動趨勢及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等影響因素,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1﹞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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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認證考試規費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113.03.06【發布機關】經濟部
【法規內容】
第1條
第2條
第3條
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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