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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海域環境分類及海洋環境品質標準

【發布日期】113.04.25【發布機關】海洋委員會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標準依海洋污染防治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
  一、一級水產用水:指可供嘉臘魚及紫菜類培養用水之水源。
  二、二級水產用水:指可供虱目魚、烏魚、龍鬚菜及其他食用海藻培養用水之水源。
  三、工業用水:指可供冷卻用水之水源。

第3條


﹝1﹞海域環境分為甲、乙、丙三類,其適用性質如下:
  一、甲類:適用於一級水產用水、二級水產用水、工業用水、游泳及環境保育。
  二、乙類:適用於二級水產用水、工業用水及環境保育。
  三、丙類:適用於環境保育。

第4條


﹝1﹞保護人體健康之海洋環境品質標準,適用於甲、乙、丙三類海域環境,其水質項目及標準值如附表一

第5條


﹝1﹞保護生活環境之海洋環境品質標準,依甲、乙、丙三類海域環境,其水質項目及標準值如附表二

第6條


﹝1﹞臺灣地區沿海海域環境分類,以臺灣本島及澎湖群島、蘭嶼、綠島等離島,由海岸向外延伸之領海為範圍。
﹝2﹞依據海域之最佳用途、涵容能力及水質狀況,訂定臺灣地區沿海海域範圍及海域分類如附表三

第7條


﹝1﹞海域環境經自淨後達到相關海洋環境品質標準時,即不得降低其海域環境分類及相關環境標準值。
﹝2﹞中央主管機關得於每三年檢討修正本標準。

第8條


﹝1﹞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編註】本檔提供學習與參考為原則;如需正式引用請以官方公告版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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