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發布日期】114.01.02【發布機關】環境部
﹝1﹞ 本標準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廢棄物清理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四十六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五十五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五十六條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1﹞ 本標準所稱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指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之人員。
﹝1﹞ 申請核發、換發或補發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之紙本合格證書者,應繳納規費新臺幣一千元;申請電子合格證書者,應繳納規費新臺幣五百元。
﹝1﹞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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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證書費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114.01.02【發布機關】環境部
【法規內容】
第1條
第2條
第3條
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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