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發布日期】114.06.30【發布機關】海洋委員會
﹝1﹞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1﹞ 中央主管機關依海洋保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四款、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及第十二條規定,受理海洋庇護區之申請案,應依附表逐案收取審查費。
﹝1﹞ 審查費經繳納後,除依規費法之規定得申請退還外,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或保留。
﹝1﹞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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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保育法海洋庇護區申請案件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114.06.30【發布機關】海洋委員會
【法規內容】
第1條
第2條
第3條
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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