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發布單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發布/修正】1980年9月10日【實施日期】1980年9月1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取得、喪失和恢復,都適用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統一的多民族的國家,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國國籍。
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承認中國公民具有雙重國籍。
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國,具有中國國籍。
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國,具有中國國籍﹔但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并定居在外國,本人出生時即具有外國國籍的,不具有中國國籍。
父母無國籍或國籍不明,定居在中國,本人出生在中國,具有中國國籍。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願意遵守中國憲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經申請批准加入中國國籍﹕
一、中國人的近親屬﹔
二、定居在中國的﹔
三、有其它正當理由。
申請加入中國國籍獲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國國籍﹔被批准加入中國國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國國籍。
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
中國公民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經申請批准退出中國國籍﹕
一、外國人的近親屬﹔
二、定居在外國的﹔
三、有其它正當理由。
申請退出中國國籍獲得批准的,即喪失中國國籍。
國家工作人員和現役軍人,不得退出中國國籍。
曾有過中國國籍的外國人,具有正當理由,可以申請恢復中國國籍﹔被批准恢復中國國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國國籍。
中國國籍的取得、喪失和恢復,除第九條規定的以外,必須辦理申請手續。未滿十八週歲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為辦理申請。
受理國籍申請的機關,在國內為當地市、縣公安局,在國外為中國外交代表機關和領事機關。
加入、退出和恢復中國國籍的申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審批。經批准的,由公安部發給證書。
本法公布前,已經取得中國國籍的或已經喪失中國國籍的,繼續有效。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
【發布單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發布/修正】1980年9月10日【實施日期】1980年9月10日
【法規沿革】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1980年9月10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令第八號公布1980年9月10日起施行【法規內容】
第1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取得、喪失和恢復,都適用本法。
第2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統一的多民族的國家,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國國籍。
第3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承認中國公民具有雙重國籍。
第4條
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國,具有中國國籍。
第5條
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國,具有中國國籍﹔但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并定居在外國,本人出生時即具有外國國籍的,不具有中國國籍。
第6條
父母無國籍或國籍不明,定居在中國,本人出生在中國,具有中國國籍。
第7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願意遵守中國憲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經申請批准加入中國國籍﹕
一、中國人的近親屬﹔
二、定居在中國的﹔
三、有其它正當理由。
第8條
申請加入中國國籍獲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國國籍﹔被批准加入中國國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國國籍。
第9條
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
第10條
中國公民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經申請批准退出中國國籍﹕
一、外國人的近親屬﹔
二、定居在外國的﹔
三、有其它正當理由。
第11條
申請退出中國國籍獲得批准的,即喪失中國國籍。
第12條
國家工作人員和現役軍人,不得退出中國國籍。
第13條
曾有過中國國籍的外國人,具有正當理由,可以申請恢復中國國籍﹔被批准恢復中國國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國國籍。
第14條
中國國籍的取得、喪失和恢復,除第九條規定的以外,必須辦理申請手續。未滿十八週歲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為辦理申請。
第15條
受理國籍申請的機關,在國內為當地市、縣公安局,在國外為中國外交代表機關和領事機關。
第16條
加入、退出和恢復中國國籍的申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審批。經批准的,由公安部發給證書。
第17條
本法公布前,已經取得中國國籍的或已經喪失中國國籍的,繼續有效。
第18條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