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發布單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發布日期】1988年4月12日【實施日期】1988年4月12日 (1988年4月1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憲法第十一條增加規定﹕“國家允許私營經濟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存在和發展。私營經濟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補充。國家保護私營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對私營經濟實行引導、監督和管理。”
憲法第十條第四款﹕“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佔、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修改為﹕“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一)
【發布單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發布日期】1988年4月12日【實施日期】1988年4月12日 (1988年4月1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法規沿革】
第1條
憲法第十一條增加規定﹕“國家允許私營經濟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存在和發展。私營經濟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補充。國家保護私營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對私營經濟實行引導、監督和管理。”
第2條
憲法第十條第四款﹕“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佔、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修改為﹕“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