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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失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企業分類管理辦法

【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
【發布/修正】2008年4月1日【實施日期】2014年10月8日

【法規沿革】
‧2008年1月4日經海關總署署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1999年3月31日海關總署令第71號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企業實施分類管理辦法》、2001年7月20日海關總署、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第86號公布的《關於大型高新技術企業適用便捷通關措施的審批規定》同時廢止【原條文
 ‧2010年11月15日(海關總署令第197號);2010年10月14日經海關總署署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失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企業信用管理暫行辦法

【章節索引】
第一章 總則 §1
第二章 管理類別的設定
第一節 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 §6
第二節 報關企業 §12
第三章 管理類別的適用與調整 §17
第四章 管理措施的實施 §27
第五章 附則 §29

【法規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1條


  為了鼓勵企業守法自律,提高海關管理效能,保障進出口貿易的安全與便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2條


  在海關註冊登記的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企業的分類管理,適用本辦法。
  其他企業的分類管理,由海關總署另行規定。

第3條


  海關根據企業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海關規章、相關廉政規定和經營管理狀況,以及海關監管、統計記錄等,設置AA、A、B、C、D五個管理類別,對有關企業進行評估、分類,並對企業的管理類別予以公開。

第4條


  海關總署按照守法便利原則,對適用不同管理類別的企業,制訂相應的差別管理措施,其中AA類和A類企業適用相應的通關便利措施,B類企業適用常規管理措施,C類和D類企業適用嚴密監管措施。
  全國海關實行統一的企業分類標準、程序和管理措施。
  海關與企業應當加強合作,開展經常性信息交流和業務聯繫。

第5條


  海關總署對企業分類管理工作進行指導、監督;直屬海關負責審定、調整本關區企業適用的管理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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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管理類別的設定  第一節  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

第6條


  AA類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A類管理條件,已適用A類管理1年以上;
  (二)上一年度進出口報關差錯率3%以下;
  (三)通過海關稽查驗證,符合海關管理、企業經營管理和貿易安全的要求;
  (四)每年報送《企業經營管理狀況評估報告》和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審計報告;每半年報送《進出口業務情況表》。

第7條


  A類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適用B類管理1年以上;
  (二)連續1年無走私罪、走私行為、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
  (三)連續1年未因進出口侵犯知識產權貨物而被海關行政處罰;
  (四)連續1年無拖欠應納稅款、應繳罰沒款項情事;
  (五)上一年度進出口總值50萬美元以上;
  (六)上一年度進出口報關差錯率5%以下;
  (七)會計製度完善,業務記錄真實、完整;
  (八)主動配合海關管理,及時辦理各項海關手續,向海關提供的單據、證件真實、齊全、有效;
  (九)每年報送《企業經營管理狀況評估報告》;
  (十)按照規定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註冊登記證書》的換證手續和相關變更手續;
  (十一)連續1年在商務、人民銀行、工商、稅務、質檢、外匯、監察等行政管理部門和機構無不良記錄。

第8條


  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適用C類管理:
  (一)有走私行為的;
  (二)1年內有3次以上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行為,且違規次數超過上一年度報關單及進出境備案清單總票數1‰的,或者1年內因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被處罰款累計總額人民幣100萬元以上的;
  (三)1年內有2次因進出口侵犯知識產權貨物而被海關行政處罰的;
  (四)拖欠應納稅款、應繳罰沒款項人民幣50萬元以下的。

第9條


  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適用D類管理:
  (一)有走私罪的;
  (二)1年內有2次以上走私行為的;
  (三)1年內有3次以上因進出口侵犯知識產權貨物而被海關行政處罰的;
  (四)拖欠應納稅款、應繳罰沒款項超過人民幣50萬元的。

第10條


  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未發生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所列情形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適用B類管理:
  (一)首次註冊登記的;
  (二)首次註冊登記後,管理類別未發生調整的;
  (三)AA類企業不符合原管理類別適用條件,並且不符合A類管理類別適用條件的;
  (四)A類企業不符合原管理類別適用條件的。

第11條


  在海關登記的加工企業,按照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實施分類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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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管理類別的設定  第二節  報關企業

第12條


  AA類報關企業,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A類管理條件,已適用A類管理1年以上;
  (二)上一年度代理申報的進出口報關單及進出境備案清單總量在2萬票(中西部5000票)以上;
  (三)上一年度進出口報關差錯率3%以下;
  (四)通過海關稽查驗證,符合海關管理、企業經營管理和貿易安全的要求;
  (五)每年報送《企業經營管理狀況評估報告》和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審計報告;每半年報送《報關代理業務情況表》。

第13條


  A類報關企業,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適用B類管理1年以上;
  (二)企業以及所屬執業報關員連續1年無走私罪、走私行為、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
  (三)連續1年代理報關的貨物未因侵犯知識產權而被海關沒收,或者雖被沒收但對該貨物的知識產權狀況履行了合理審查義務;
  (四)連續1年無拖欠應納稅款、應繳罰沒款項情事;
  (五)上一年度代理申報的進出口報關單及進出境備案清單等總量在3000票以上;
  (六)上一年度代理申報的進出口報關差錯率在5%以下;
  (七)依法建立賬簿和營業記錄,真實、正確、完整地記錄受委託辦理報關業務的所有活動;
  (八)每年報送《企業經營管理狀況評估報告》;
  (九)按照規定辦理註冊登記許可延續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報關企業報關註冊登記證書》的換證手續和相關變更手續;
  (十)連續1年在商務、人民銀行、工商、稅務、質檢、外匯、監察等行政管理部門和機構無不良記錄。

第14條


  報關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適用C類管理:
  (一)有走私行為的;
  (二)1年內有3次以上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或者1年內因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被處罰款累計總額人民幣50萬元以上的;
  (三)1年內代理報關的貨物因侵犯知識產權而被海關沒收達2次且未盡合理審查義務的;
  (四)上一年度代理申報的進出口報關差錯率在10%以上的;
  (五)拖欠應納稅款、應繳罰沒款項人民幣50萬元以下的;
  (六)代理報關的貨物涉嫌走私、違反海關監管規定拒不接受或者拒不協助海關進行調查的;
  (七)被海關暫停從事報關業務的。

第15條


  報關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適用D類管理:
  (一)有走私罪的;
  (二)1年內有2次以上走私行為的;
  (三)1年內代理報關的貨物因侵犯知識產權而被海關沒收達3次以上且未盡合理審查義務的;
  (四)拖欠應納稅款、應繳罰沒款項超過人民幣50萬元的。

第16條


  報關企業未發生本辦法第十四條和第十五條所列情形,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適用B類管理:
  (一)首次註冊登記的;
  (二)首次註冊登記後,管理類別未發生調整的;
  (三)AA類企業不符合原管理類別適用條件,並且不符合A類管理類別適用條件的;
  (四)A類企業不符合原管理類別適用條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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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管理類別的適用與調整

第17條


  企業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或者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可以通過註冊地海關向直屬海關提出適用AA類管理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適用AA類管理申請書》;
  (二)《企業經營管理狀況評估報告》;
  (三)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審計報告。

第18條


  企業符合本辦法第七條或者第十三條的規定,可以通過註冊地海關向直屬海關提出適用A類管理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適用A類管理申請書》;
  (二)《企業經營管理狀況評估報告》。

第19條


  註冊地海關接受企業適用AA類、A類管理申請後,經審核企業提交的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噹噹場製發《企業分類管理申請受理決定書》,並報直屬海關審定。
  對申請AA類的,直屬海關經審查認為不需要進行稽查驗證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個月內作出不予適用決定;直屬海關經審查認為需要進行稽查驗證的,應當在稽查結論作出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適用或者不予適用決定。
  對申請A類的,直屬海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適用或者不予適用決定。

第20條


  申請適用AA類、A類管理的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屬海關對其申請予以退回,並作出不予適用的決定:
  (一)申請時不符合本辦法所規定的條件的;
  (二)審核期間不符合本辦法所規定的條件的;
  (三)審核期間有涉嫌走私或者違反海關監管規定以及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被海關立案偵查或者調查的。

第21條


  C類企業自海關作出類別調整決定之日起滿1年未再發生本辦法第八條或者第十四條所列情形的,經企業申請,海關將其調整為B類。
  D類企業自海關作出類別調整決定之日起滿1年未再發生本辦法第九條或者第十五條所列情形的,經企業申請,海關將其調整為C類。
  申請調整為B類、C類管理的C類、D類企業有本辦法第二十條所列情形之一的,直屬海關對其申請予以退回,並作出不予調整的決定。

第22條


  C類、D類企業申請調整為B類、C類的,應當通過註冊地海關向直屬海關提交《企業管理類別調整申請書》。註冊地海關經審核,企業提交的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噹噹場製發《企業分類管理申請受理決定書》,並報直屬海關審定。
  直屬海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個月內作出調整或者不予調整的決定。

第23條


  企業有下列應當降低類別情形之一的,註冊地直屬海關應當自發現之日起1個月內,根據本辦法第二章的規定,作出調整其管理類別的決定:
  (一)AA類、A類企業不符合原管理類別適用條件的;
  (二)B類企業有C類、D類管理類別情形之一的;
  (三)C類企業有D類管理類別情形之一的。

第24條


  經直屬海關決定調整或者不予調整企業管理類別的,由企業註冊地海關在決定作出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相關決定送達企業。
  自海關作出調整決定之日起,海關按照調整後的管理類別對企業實施相應的管理措施。
  企業在海關作出調整或者不予調整企業管理類別之前撤回管理類別調整申請的,海關終止管理類別調整的審核,並作出終止管理類別調整審核的決定。

第25條


  AA類或者A類企業涉嫌走私被立案偵查或者調查的,海關暫停其與管理類別相應的管理措施;暫停期內,按照B類企業的管理措施實施管理。

第26條


  企業僅名稱或者海關註冊編碼發生變化的,其管理類別可以繼續適用,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方式調整:
  (一)企業發生存續分立,分立後的存續企業承繼分立前企業的主要權利義務或者債權債務關係的,其管理類別適用分立前企業的管理類別,其餘的分立企業視為首次註冊企業;
  (二)企業發生解散分立,分立企業視為首次註冊企業;
  (三)企業發生吸收合併,合併企業管理類別適用合併後存續企業的管理類別;
  (四)企業發生新設合併,合併企業視為首次註冊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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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管理措施的實施

第27條


  報關企業代理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開展報關業務,海關按照報關企業和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各自適用的管理類別分別實施相應的管理措施。
  因企業的管理類別不同導致應當實施的管理措施抵觸的,海關按照下列方式實施:
  (一)報關企業或者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為C類或者D類的,按照較低的管理類別實施相應的管理措施;
  (二)報關企業和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均為B類以上管理類別的,按照報關企業的管理類別實施相應的管理措施。

第28條


  加工貿易經營企業與承接委託加工的生產企業管理類別不一致的,海關對該加工貿易業務按照較低的管理類別實施相應的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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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 則

第29條


  作為企業分類管理評定記錄的走私罪,其評定時間認定以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生效時間為準。
  作為企業分類管理評定記錄的走私行為、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行為、進出口侵犯知識產權貨物行為,其評定時間認定以海關行政處罰決定書作出時間為準。

第30條


  警告以及罰款額在人民幣3萬元以下的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行為,不作為企業分類管理評定記錄。

第31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其他企業”,指在海關註冊登記的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企業外,海關總署規定的其他從事與進出口活動直接有關的企業。
  “中西部”,指除東部地區以外的其他地區。東部地區包括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遼寧省、河北省、山東省、江蘇省、浙江省、福建省、廣東省。
  “拖欠應納稅款”,指自繳納稅款期限屆滿之日起超過3個月仍未繳納進出口貨物、物品應當繳納的進出口關稅、進出口環節海關代徵稅之和,包括經海關認定違反海關監管規定,除給予處罰外,尚需繳納的稅款。
  “拖欠應繳罰沒款項”,指自海關行政處罰決定規定的期限屆滿之日起超過3個月仍未交付海關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和追繳走私貨物、物品等值價款。
  “進出口總值”,包括海關貿易統計與單項統計數據,以海關的統計為準,有關數據僅用於海關企業分類管理。
  “報關差錯率”,指上一年度企業所有報關員以該企業作為申報單位進行申報被記分的總次數,除以該年度企業作為申報單位申報的報關單及進出境備案清單總票數的百分比。
  “1年”,指連續的12個月。
  “年度”,指1個公曆年度。
  “一年內”,涉及向上調整企業管理類別的,以《企業分類管理申請受理決定書》作出之日倒推12個月計算;涉及向下調整企業管理類別的,以最近一次行政處罰決定作出之日倒推12個月計算。
  “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數。

第32條


  本辦法由海關總署負責解釋。

第33條


  本辦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2008年1月30日海關總署令第170號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企業分類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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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1月30日發布條文:::

【章節索引】

第一章 總則 §1
第二章 管理類別的設定
》第一節 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 §6
》第二節 報關企業 §12
第三章 管理類別的適用與調整 §17
第四章 管理措施的實施 §27
第五章 附則 §29
 

【法規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1條

  為了鼓勵企業守法自律,提高海關管理效能,保障進出口貿易的安全與便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2條

  在海關註冊登記的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企業的分類管理,適用本辦法。
  其他企業的分類管理,由海關總署另行規定。
第3條

  海關根據企業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海關規章、相關廉政規定和經營管理狀況,以及海關監管、統計記錄等,設置AA、A、B、C、D五個管理類別,對有關企業進行評估、分類,並對企業的管理類別予以公開。
第4條

  海關總署按照守法便利原則,對適用不同管理類別的企業,制訂相應的差別管理措施,其中AA類和A類企業適用相應的通關便利措施,B類企業適用常規管理措施,C類和D類企業適用嚴密監管措施。
  全國海關實行統一的企業分類標準、程序和管理措施。
  海關與企業應當加強合作,開展經常性信息交流和業務聯繫。
第5條

  海關總署對企業分類管理工作進行指導、監督;直屬海關負責審定、調整本關區企業適用的管理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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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管理類別的設定  第一節  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

第6條

  AA類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適用A類管理1年以上;
  (二)上一年度進出口總值3000萬美元(中西部1000萬美元)以上;
  (三)經海關驗證稽查,符合海關管理、企業經營管理和貿易安全的要求;
  (四)每年報送《經營管理狀況報告》和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審計報告;每半年報送《進出口業務情況表》。
第7條

  A類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適用B類管理1年以上;
  (二)連續1年無走私罪、走私行為、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
  (三)連續1年未因進出口侵犯知識產權貨物而被海關行政處罰;
  (四)連續1年無拖欠應納稅款、應繳罰沒款項情事;
  (五)上一年度進出口總值50萬美元以上;
  (六)上一年度進出口報關差錯率3%以下;
  (七)會計製度完善,業務記錄真實、完整;
  (八)主動配合海關管理,及時辦理各項海關手續,向海關提供的單據、證件真實、齊全、有效;
  (九)每年報送《經營管理狀況報告》;
  (十)按照規定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註冊登記證書》的換證手續和相關變更手續;
  (十一)在商務、人民銀行、工商、稅務、質檢、外匯、監察等行政管理部門和機構無不良記錄。
第8條

  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適用C類管理:
  (一)有走私行為的;
  (二)1年內有3次以上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行為,或者1年內因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被處罰款累計總額人民幣50萬元以上的;
  (三)1年內有2次因進出口侵犯知識產權貨物而被海關行政處罰的;
  (四)拖欠應納稅款、應繳罰沒款項人民幣50萬元以下的。
第9條

  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適用D類管理:
  (一)有走私罪的;
  (二)1年內有2次以上走私行為的;
  (三)1年內有3次以上因進出口侵犯知識產權貨物而被海關行政處罰的;
  (四)拖欠應納稅款、應繳罰沒款項人民幣50萬元以上的。
第10條

  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未發生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所列情形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適用B類管理:
  (一)首次註冊登記的;
  (二)首次註冊登記後,管理類別未發生調整的;
  (三)AA類企業不符合原管理類別適用條件,並且不符合A類管理類別適用條件的;
  (四)A類企業不符合原管理類別適用條件的。
第11條

  在海關登記的加工企業,按照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實施分類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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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管理類別的設定  第二節  報關企業

第12條

  AA類報關企業,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適用A類管理1年以上;
  (二)上一年度代理申報的進出口報關單及進出境備案清單總量在2萬票(中西部5000票)以上;
  (三)經海關驗證稽查,符合海關管理、企業經營管理和貿易安全的要求;
  (四)每年報送《經營管理狀況報告》和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審計報告;每半年報送《報關代理業務情況表》。
第13條

  A類報關企業,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適用B類管理1年以上;
  (二)企業以及所屬執業報關員連續1年無走私罪、走私行為、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
  (三)連續1年代理報關的貨物未因侵犯知識產權而被海關沒收;
  (四)連續1年無拖欠應納稅款、應繳罰沒款項情事;
  (五)上一年度代理申報的進出口報關單及進出境備案清單等總量在3000票以上;
  (六)上一年度代理申報的進出口報關差錯率在3%以下;
  (七)依法建立賬簿和營業記錄,真實、正確、完整地記錄受委託辦理報關業務的所有活動;
  (八)每年報送《經營管理狀況報告》;
  (九)按照規定辦理註冊登記許可延續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報關企業報關註冊登記證書》的換證手續和相關變更手續;
  (十)在商務、人民銀行、工商、稅務、質檢、外匯、監察等行政管理部門和機構無不良記錄。
第14條

  報關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適用C類管理:
  (一)有走私行為的;
  (二)1年內有3次以上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或者1年內因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被處罰款累計總額人民幣50萬元以上的;
  (三)1年內代理報關的貨物因侵犯知識產權而被海關沒收達3次的;
  (四)上一年度代理申報的進出口報關差錯率在10%以上的;
  (五)拖欠應納稅款、應繳罰沒款項人民幣50萬元以下的;
  (六)代理報關的貨物涉嫌走私、違反海關監管規定拒不接受或者拒不協助海關進行調查的;
  (七)被海關暫停從事報關業務的。
第15條

  報關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適用D類管理:
  (一)有走私罪的;
  (二)1年內有2次以上走私行為的;
  (三)1年內代理報關的貨物因侵犯知識產權而被海關沒收達4次以上的;
  (四)拖欠應納稅款、應繳罰沒款項人民幣50萬元以上的。
第16條

  報關企業未發生本辦法第十四條和第十五條所列情形,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適用B類管理:
  (一)首次註冊登記的;
  (二)首次註冊登記後,管理類別未發生調整的;
  (三)AA類企業不符合原管理類別適用條件,並且不符合A類管理類別適用條件的;
  (四)A類企業不符合原管理類別適用條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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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管理類別的適用與調整

第17條

  企業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或者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可以通過註冊地海關向直屬海關提出適用AA類管理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適用AA類管理申請書》;
  (二)《經營管理狀況報告》;
  (三)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審計報告。
第18條

  企業符合本辦法第七條或者第十三條的規定,可以通過註冊地海關向直屬海關提出適用A類管理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適用A類管理申請書》;
  (二)《經營管理狀況報告》。
第19條

  註冊地海關接受企業適用AA類、A類管理申請後,經審核企業提交的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噹噹場製發《企業分類管理申請受理決定書》,並報直屬海關審定。
  對申請AA類的,直屬海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適用或者不予適用決定。
  對申請A類的,直屬海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適用或者不予適用決定。
第20條

  申請適用AA類、A類管理的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屬海關對其申請予以退回,並作出不予適用的決定:
  (一)申請時不符合本辦法所規定的條件的;
  (二)審核期間不符合本辦法所規定的條件的;
  (三)審核期間有涉嫌走私或者違反海關監管規定以及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尚在偵查或者調查中的。
第21條

  C類企業自海關作出類別調整決定之日起滿1年未再發生本辦法第八條或者第十四條所列情形的,經企業申請,海關將其調整為B類。
  D類企業自海關作出類別調整決定之日起滿1年未再發生本辦法第九條或者第十五條所列情形的,經企業申請,海關將其調整為C類。
第22條

  C類、D類企業申請調整為B類、C類的,應當通過註冊地海關向直屬海關提交《企業管理類別調整申請書》。 註冊地海關經審核,企業提交的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噹噹場製發《企業分類管理申請受理決定書》,並報直屬海關審定。
  直屬海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個月內作出決定。
第23條

  企業有下列應當降低類別情形之一的,海關發現後根據本辦法第二章的規定,重新決定其適用的管理類別:
  (一)AA類、A類企業不符合原管理類別適用條件的;
  (二)B類企業有C類、D類管理類別情形之一的;
  (三)C類企業有D類管理類別情形之一的。
第24條

  經直屬海關決定調整或者不予調整企業管理類別的,由企業註冊地海關在決定作出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相關決定送達企業。
  自海關作出調整決定之日起,海關按照調整後的管理類別對企業實施相應的管理措施。
第25條

  AA類或者A類企業涉嫌走私被立案偵查或者調查的,海關暫停其與管理類別相應的管理措施;暫停期內,按照B類企業的管理措施實施管理。
第26條

  企業僅名稱或者海關註冊編碼發生變化的,其管理類別可以繼續適用,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方式調整:
  (一)企業發生存續分立,分立後的存續企業承繼分立前企業的主要權利義務或者債權債務關係的,其管理類別適用分立前企業的管理類別,其餘的分立企業視為首次註冊企業;
  (二)企業發生解散分立,分立企業視為首次註冊企業;
  (三)企業發生吸收合併,合併企業管理類別適用合併後存續企業的管理類別;
  (四)企業發生新設合併,合併企業視為首次註冊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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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管理措施的實施

第27條

  報關企業代理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開展報關業務,海關按照報關企業和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各自適用的管理類別分別實施相應的管理措施。
  因企業的管理類別不同導致應當實施的管理措施抵觸的,海關按照下列方式實施:
  (一)報關企業或者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為C類或者D類的,按照較低的管理類別實施相應的管理措施;
  (二)報關企業和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均為B類以上管理類別的,按照報關企業的管理類別實施相應的管理措施。
第28條

  加工貿易經營企業與承接委託加工的生產企業管理類別不一致的,海關對該加工貿易業務按照較低的管理類別實施相應的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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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則

第29條

  走私罪的時間認定以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生效時間為準。
  走私行為、進出口侵犯知識產權貨物行為、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以海關行政處罰決定書生效時間為準。
第30條

  警告以及罰款額在人民幣1萬元以下的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行為,不作為企業分類管理評定記錄。
第31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其他企業”,指在海關註冊登記的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企業外,海關總署規定的其他從事與進出口活動直接有關的企業。
  “中西部”,指除東部地區以外的其他地區。 東部地區包括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遼寧省、河北省、山東省、江蘇省、浙江省、福建省、廣東省。
  “拖欠應納稅款”,指自繳納稅款期限屆滿之日起超過3個月仍未繳納進出口貨物、物品應當繳納的進出口關稅、進出口環節海關代徵稅之和,包括經海關認定違反海關監管規定,除給予處罰外,尚需繳納的稅款。
  “拖欠應繳罰沒款項”,指自海關行政處罰決定規定的期限屆滿之日起超過3個月仍未交付海關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和追繳走私貨物、物品等值價款。
  “進出口總值”,包括海關貿易統計與單項統計數據,以海關的統計為準,有關數據僅用於海關企業分類管理。
  “報關差錯率”,指企業上一年度所有報關員記分的總次數除以報關單總數的百分比。
  “1年”,指連續的12個月。
  “年度”,指1個公曆年度。
  “以上”,包含本數。
  “以下”,不包含本數。
第32條

  本辦法由海關總署負責解釋。
第33條

  本辦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1999年3月31日海關總署令第71號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企業實施分類管理辦法》、2001年7月20日海關總署、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第86號公布的《關於大型高新技術企業適用便捷通關措施的審批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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