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整站
搜尋本頁
【法規名稱】♪


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組織法

【制定日期】民國103年1月9日
【公布日期】民國103年1月29日

【法規內容】

第1條(設立目的)


﹝1﹞勞動部為辦理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業務,特設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

第2條(掌理事項)


﹝1﹞本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勞動市場、人力資源及就業安全之研究。
  二、勞動關係、勞動條件及勞動福祉之研究。
  三、職業安全衛生技術及管理之研究。
  四、職業傷病危害評估及管理之研究。
  五、研究企劃管理及成果推廣。
  六、其他有關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事項。

第3條(正、副所長之設置)


﹝1﹞本所置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4條(主任秘書之設置)


﹝1﹞本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5條(職務列等及員額另定編制表)


﹝1﹞本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6條(施行日)


﹝1﹞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回頁首〉〉


。本檔提供學習與參考為原則。歡迎建議回饋&錯誤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