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修正日期】民國109年12月30日
【公布日期】民國110年1月20日
﹝1﹞ 海洋委員會為辦理海洋政策規劃、海洋資源調查、海洋科學研究、海洋產業及人力培育發展業務,特設國家海洋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
﹝1﹞ 本院掌理下列事項:
一、海洋政策之研究。
二、海洋研究與發展計畫之研擬及執行。
三、海洋研究與發展成果及技術之推廣。
四、海洋研究與發展之資訊蒐集、人才培育引進及國際合作。
五、海洋保育與海巡執法人員之教育、訓練、認證及管理。
六、其他有關海洋政策、研究及人力發展事項。
﹝1﹞ 本院置院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必要時得比照獨立學院校長或教授以上資格聘任;副院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必要時其中一人得比照教授資格聘任。
﹝1﹞ 本院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1﹞ 本院主任、研究員、副研究員及助理研究員職務,必要時得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聘任之;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報請海洋委員會核定。
﹝1﹞ 本院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1﹞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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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海洋研究院組織法
【修正日期】民國109年12月30日
【公布日期】民國110年1月20日
【法規內容】
第1條(設立目的)
第2條(掌理事項)
一、海洋政策之研究。
二、海洋研究與發展計畫之研擬及執行。
三、海洋研究與發展成果及技術之推廣。
四、海洋研究與發展之資訊蒐集、人才培育引進及國際合作。
五、海洋保育與海巡執法人員之教育、訓練、認證及管理。
六、其他有關海洋政策、研究及人力發展事項。
第3條(院長、副院長之設置)
第4條(主任秘書之設置)
第5條(研究員、副研究員及助理研究員之聘任)
第6條(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定編制表)
第7條(施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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