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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立教育廣播電臺組織法

【制定日期】民國101年1月20日
【公布日期】民國101年2月3日

【法規內容】

第1條(設立宗旨)


﹝1﹞教育部為辦理全國教育廣播業務,特設國立教育廣播電臺(以下簡稱本臺)。

第2條(職掌)


﹝1﹞本臺掌理下列事項:
  一、教育政策、政令宣導之規劃及執行。
  二、教育廣播節目、教育新聞節目之規劃、製作、數位化管理及推廣。
  三、學校廣播教育之協助及推廣。
  四、社會教育及公共服務之推廣。
  五、其他有關教育廣播事項。

第3條(正副臺長之設置)


﹝1﹞本臺置臺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專科學校校長以上資格聘任;副臺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4條(職務列等及員額配置另定)


﹝1﹞本臺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5條(施行日)


﹝1﹞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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