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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組織法

【制定日期】民國102年12月31日
【公布日期】民國103年1月15日

【法規內容】

第1條(設立目的)


﹝1﹞教育部為辦理海洋科學、科技與海洋生態及其相關文物之蒐集、研究、典藏、展示、應用及推廣大眾海洋教育,提升海洋資源保育及永續發展等相關事宜,特設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

第2條(職掌事項)


﹝1﹞本館掌理下列事項:
  一、海洋科學、海洋科技與海洋生態相關文物、標本與資料之蒐集、製作、典藏、研究、實驗及鑑定。
  二、海洋科學、科技、生態等教育之研究、企劃、推廣與輔導,及其出版品之編纂及發行。
  三、海洋科技應用之展示規劃、設計與研究、產學研究合作推廣及交流。
  四、本館館務發展與營運規劃、民間參與相關業務及館區各項公共設施規劃、建設、維護及管理。
  五、其他有關海洋科學、科技及生態事項。

第3條(正副館長之設置)


﹝1﹞本館置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必要時得比照獨立學院校長以上資格聘任;副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必要時得比照教授資格聘任。

第4條(職務列等及員額配置另定編制表)


﹝1﹞本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5條(施行日)


﹝1﹞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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