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制定日期】民國101年1月20日
【公布日期】民國101年2月3日
﹝1﹞ 教育部為辦理應用科技文物與資料之蒐集、研究、典藏、展示、出版及對大眾、各級學校科技教育之推廣、協助等有關業務,特設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
﹝1﹞ 本館掌理下列事項:
一、科技文物之蒐集、典藏、鑑定、研究與圖書出版等業務之規劃、執行及推廣。
二、科技文物展示與劇場之規劃、設計、製作、修護、管理及交流合作。
三、科技教育之規劃、執行、推廣與相關研究及合作交流。
四、公關行銷、觀眾服務、導覽解說、社區關係發展、志工管理等公共服務之規劃、研究、執行及推廣。
五、其他有關科技文物事項。
﹝1﹞ 本館置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必要時得比照獨立學院校長以上資格聘任;副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必要時得比照教授資格聘任。
﹝1﹞ 本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1﹞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回頁首〉〉
。本檔提供學習與參考為原則。歡迎建議回饋&錯誤通報。
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組織法
【制定日期】民國101年1月20日【公布日期】民國101年2月3日
【法規內容】
第1條(設立宗旨)
第2條(權限職掌)
一、科技文物之蒐集、典藏、鑑定、研究與圖書出版等業務之規劃、執行及推廣。
二、科技文物展示與劇場之規劃、設計、製作、修護、管理及交流合作。
三、科技教育之規劃、執行、推廣與相關研究及合作交流。
四、公關行銷、觀眾服務、導覽解說、社區關係發展、志工管理等公共服務之規劃、研究、執行及推廣。
五、其他有關科技文物事項。
第3條(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第4條(編制表之訂定)
第5條(施行日)
回頁首〉〉
。本檔提供學習與參考為原則。歡迎建議回饋&錯誤通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