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制定日期】民國100年6月14日
【公布日期】民國100年6月29日1.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13521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5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1﹞ 文化部為辦理臺灣自然史與文化史之研究、典藏、展示、教育及推廣業務,特設國立臺灣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
﹝1﹞ 本館掌理下列事項:
一、臺灣自然史與文化史之調查、蒐集及研究。
二、典藏制度規劃、藏品管理維護及保存修護。
三、展示空間發展、環境監控、展示主題之規劃、設計、執行及管理維護。
四、教育推廣、行銷與公關、國內外館際交流合作、志工管理及公共服務。
五、館藏史料、圖書與影音資料管理、數位加值運用及出版。
六、其他有關臺灣自然史及文化史業務之推動事項。
﹝1﹞ 本館置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副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副教授之資格聘任。
﹝1﹞ 本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1﹞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國立臺灣博物館組織法
【制定日期】民國100年6月14日
【公布日期】民國100年6月29日1.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13521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5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法規內容】
第1條(設立宗旨)
第2條(職掌)
一、臺灣自然史與文化史之調查、蒐集及研究。
二、典藏制度規劃、藏品管理維護及保存修護。
三、展示空間發展、環境監控、展示主題之規劃、設計、執行及管理維護。
四、教育推廣、行銷與公關、國內外館際交流合作、志工管理及公共服務。
五、館藏史料、圖書與影音資料管理、數位加值運用及出版。
六、其他有關臺灣自然史及文化史業務之推動事項。
第3條(正、副館長之聘任)
第4條(職務列等及員額配置另定之)
第5條(施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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