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制定日期】民國100年6月14日
【公布日期】民國100年6月29日
﹝1﹞ 文化部為詮釋臺灣史前文化,從事臺灣與周邊地區考古、原住民、南島語族之研究、典藏、展示及教育推廣業務,特設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
﹝1﹞ 本館掌理下列事項:
一、臺灣與周邊地區史前文化、原住民與南島語族相關之研究、典藏、遺址現地保存及學術交流合作之推動。
二、臺灣與周邊地區史前文化、原住民與南島語族相關之展示、教育推廣及出版。
三、館務規劃、館區興建營運、各項公共設施建設與維護、景觀規劃之統籌及管理。
四、委外業務監督、公共服務、志工組訓、票務管理及社教、藝文活動之企劃執行。
五、其他有關臺灣史前文化事項。
﹝1﹞ 本館置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副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副教授之資格聘任。
﹝1﹞ 本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1﹞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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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組織法
【制定日期】民國100年6月14日【公布日期】民國100年6月29日
【法規內容】
第1條(設立宗旨)
第2條(職掌)
一、臺灣與周邊地區史前文化、原住民與南島語族相關之研究、典藏、遺址現地保存及學術交流合作之推動。
二、臺灣與周邊地區史前文化、原住民與南島語族相關之展示、教育推廣及出版。
三、館務規劃、館區興建營運、各項公共設施建設與維護、景觀規劃之統籌及管理。
四、委外業務監督、公共服務、志工組訓、票務管理及社教、藝文活動之企劃執行。
五、其他有關臺灣史前文化事項。
第3條(正、副館長之聘任)
第4條(職務列等及員額配置另定之)
第5條(施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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