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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組織法

【制定日期】民國101年1月20日
【公布日期】民國101年2月3日

【法規內容】

第1條(設立宗旨)


﹝1﹞教育部為辦理普及全國科學教育,提升全民科學素養,並輔導中等以下學校與社會教育機構推行科學教育業務,特設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以下簡稱本館)。

第2條(職掌)


﹝1﹞本館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際科學教育之交流及運用。
  二、青少年科學人才之培育、科學教育競賽與交流、教學範例之研究發展及推廣。
  三、科學教育主題之展示、展品設計、展品更新及展場營運。
  四、科學教育之推廣、交流、輔導與科學教育出版品之編纂及發行。
  五、數位科學教育資源之研究、分析、建置、推廣及應用。
  六、其他有關科學教育事項。

第3條(館長之設置)


﹝1﹞本館置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專科學校校長以上資格聘任。

第4條(主任秘書之設置)


﹝1﹞本館置主任秘書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

第5條(職務列等及員額配置另定)


﹝1﹞本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6條(施行日)


﹝1﹞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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