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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立臺灣美術館組織法

【制定日期】民國100年6月14日
【公布日期】民國100年6月29日

【法規內容】

第1條(設立目的及隷屬關係)


﹝1﹞文化部為辦理美術作品之研究發展、展覽、典藏管理、教育推廣、美術圖書資料之蒐集整理及推展生活美學等業務,特設國立臺灣美術館(以下簡稱本館)。

第2條(權限職掌)


﹝1﹞本館掌理下列事項:
  一、美術史、美術理論與美術技法之研究及發展。
  二、美術作品展覽、國際美術作品交流及展示服務管理。
  三、美術作品之徵集蒐藏、考據鑑定、分類登記、整理、保存及修護。
  四、美術教育之推廣與規劃、美育推廣專輯及書刊之編印。
  五、美術圖書資料之蒐集、整理、保存、利用及服務等相關業務。
  六、結合美術資源並推展生活美學。
  七、所屬生活美學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八、其他有關美術業務推動事項。

第3條(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及員額)


﹝1﹞本館置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副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副教授之資格聘任。

第4條(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


﹝1﹞本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

第5條(編制表之訂定)


﹝1﹞本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6條(施行日)


﹝1﹞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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