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修正日期】民國110年4月27日
【公布日期】民國110年5月12日
﹝1﹞ 行政院為辦理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業務,特設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1﹞ 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退除役官兵輔導之綜合規劃。
二、退除役官兵之服務、照顧及救助。
三、退除役官兵之就養、養護及權益。
四、退除役官兵之就學、就業及職業訓練。
五、退除役官兵之就醫、保健及長期照護。
六、退除役官兵之退除給付發放。
七、所屬服務、安養、職業訓練、醫療、事業、勞務及農場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八、其他有關退除役官兵輔導事項。
﹝1﹞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特任;副主任委員三人,其中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2﹞ 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三人,由行政院院長派兼或聘兼之。
﹝1﹞ 本會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1﹞ 本會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1﹞ 本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1﹞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2﹞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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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組織法
【修正日期】民國110年4月27日
【公布日期】民國110年5月12日
【法規內容】
第1條(立法目的)
第2條(掌理事項)
一、退除役官兵輔導之綜合規劃。
二、退除役官兵之服務、照顧及救助。
三、退除役官兵之就養、養護及權益。
四、退除役官兵之就學、就業及職業訓練。
五、退除役官兵之就醫、保健及長期照護。
六、退除役官兵之退除給付發放。
七、所屬服務、安養、職業訓練、醫療、事業、勞務及農場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八、其他有關退除役官兵輔導事項。
第3條(正、副主任委員之設置)
第4條(主任秘書之設置)
第4-1條(境外辦事之設置)
第5條(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定編制表)
第6條(施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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