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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防部參謀本部組織法

【修正日期】民國110年5月21日
【公布日期】民國110年6月9日

【法規內容】

第1條(設立目的及隷屬關係)


﹝1﹞國防部為執行軍隊指揮,特設參謀本部(以下簡稱參謀本部)。

第2條(權限職掌)


﹝1﹞參謀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軍軍事訓練(含聯合作戰訓練)與兵棋系統運用等全般政策、制度、計畫、作業程序之擬訂、執行及指導;國軍準則發展政策之指導及執行。
  二、國軍人事管理、人事勤務及軍事教育之執行。
  三、軍事情報蒐集研判之規劃及執行。
  四、建軍備戰需求之規劃;國防軍事資源分配之建議及執行。
  五、戰備整備之規劃及執行;作戰序列、作戰計畫之擬訂及執行。
  六、軍隊部署運用、訓練、協助反恐制變、災害防救之規劃及執行。
  七、後勤管理、裝備與補給品分配運用之規劃及執行。
  八、國防通信、電子、電子戰與資訊戰之規劃及執行。
  九、後備部隊運用之指導與後備部隊編組、管理及召集訓練之協助。
  十、其他有關軍隊指揮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第3條(內部單位之設立依據)


﹝1﹞參謀本部為掌理前條所列事項,得設次長室,並得視業務需要分處、中心辦事。

第4條(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及員額)


﹝1﹞參謀本部置參謀總長一人,上將;副參謀總長執行官一人,上將;副參謀總長二人,均中將。

第5條(執行國防部編配之機構、作戰部隊之指揮權責)


﹝1﹞參謀本部對依國防部命令編配之機關、作戰部隊,執行軍隊指揮事項。

第6條(所屬機構及部隊組織之設立)


﹝1﹞參謀本部為執行軍隊指揮,得設特業機構、執行機構與支援機構及部隊;其組織以編組裝備表定之。

第7條(職務列等及員額配置另定)


﹝1﹞參謀本部各職稱之官階及員額,另以編組裝備表定之。

第8條(國軍聘雇人員之進用)


﹝1﹞參謀本部因業務需要,得進用國軍聘雇人員。

第9條(施行日)


﹝1﹞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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