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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防部政治作戰局組織法

【制定日期】民國101年11月27日
【公布日期】民國101年12月12日

【法規內容】

第1條(設立目的)


﹝1﹞國防部為辦理國軍政治作戰事項,特設政治作戰局(以下簡稱本局)。

第2條(掌理事項)


﹝1﹞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政治作戰政策之規劃、核議與心理輔導、福利服務、軍民關係、官兵權益保障業管事件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二、政治教育、文宣康樂、心理作戰資訊、全民國防教育之規劃、督導、執行及官兵精神戰力之蓄養。
  三、機密維護(不含國防部公務機密維護)、安全調查、諮詢部署、安全防護、保防教育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四、國軍老舊眷村改建、軍眷服務與眷村文化保存政策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五、軍事新聞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六、其他政治作戰事項。

第3條(各單位之設置)


﹝1﹞本局為掌理前條所列事項,得分處、室辦事,並得視業務需要於處、室下設科。

第4條(正副局長職務列等)


﹝1﹞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或中將;副局長一人或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或少將。

第5條(專業、執行機構及部隊之設立)


﹝1﹞本局為執行國軍政治作戰事項,得設專業機構、執行機構及部隊;其組織以編組裝備表定之。

第6條(職務列等及員額配置另定)


﹝1﹞本局各職稱之官等(階)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7條(聘雇人員之進用)


﹝1﹞本局因業務需要,得進用國軍聘雇人員。

第8條(施行日)


﹝1﹞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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