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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防部組織法

【修正日期】民國110年5月21日
【公布日期】民國110年6月9日

【法規內容】

第1條(設立目的及隷屬關係)


﹝1﹞行政院為辦理國防業務,特設國防部(以下簡稱本部)。

第2條(權限職掌)


﹝1﹞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防政策之規劃、建議及執行。
  二、國防與軍事戰略之規劃、核議及執行。
  三、軍隊之建立及發展;國防科技與武器系統之研究及發展;建軍之整合評估。
  四、國防資源、人力與軍事教育之規劃、核議及執行。
  五、軍法業務、矯正執行、國防法規與訴願、國家賠償、官兵權益保障之規劃及執行。
  六、國軍督(監)察之規劃及執行。
  七、國防採購政策、法令、制度、計畫之規劃、督導、管理及執行。
  八、本部政風業務之規劃及執行。
  九、協助災害防救之規劃及執行。
  十、其他有關國防事務之規劃、執行及監督事項。

第3條(內部單位設立依據)


﹝1﹞本部為掌理前條所列事項,得設司、室,並得視業務需要分處辦事及於處、室下設科辦事。

第4條(首長、副首長之職務列等及員額之設立)


﹝1﹞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副部長二人,特任或上將;常務次長二人,簡任第十四職等或中將。

第5條(參謀本部之設置與職權)


﹝1﹞本部設參謀本部,為部長之軍令幕僚。
﹝2﹞參謀本部指揮三軍聯合作戰。

第6條(次級軍事機關名稱及業務)


﹝1﹞本部之次級軍事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政治作戰局:國軍政治作戰事項之規劃、核議及執行。
  二、軍備局:國軍軍備整備事項之規劃、核議及執行。
  三、主計局:國軍主計事項之規劃、核議及執行。
  四、軍醫局:國軍醫務及衛生勤務事項之規劃、核議及執行。
  五、全民防衛動員署:軍事動員事項之規劃、核議、執行與行政院與所屬機關(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全民防衛動員事項之協助。

第7條(各軍司令部及其他軍事機關之設置)


﹝1﹞本部設陸軍司令部、海軍司令部、空軍司令部及其他軍事機關;其組織以命令定之。
﹝2﹞本部為執行軍隊指揮,得將前項軍事機關及其所屬部隊編配參謀本部。

第8條(後備指揮部及憲兵指揮部之設置)


﹝1﹞本部設憲兵指揮部及資通電軍指揮部;其組織以編組裝備表定之。
﹝2﹞本部為執行軍隊指揮,將前項軍事機構及其所屬部隊編配參謀本部。

第9條(各級軍事法院、軍事檢察署之設置)


﹝1﹞本部視部隊任務之需要,於適當地區設地方軍事法院或其分院。戰時得授權地方軍事法院,於特定部隊設臨時法庭。
﹝2﹞本部視部隊任務之需要,於適當地區設高等軍事法院或其分院。戰時得授權高等軍事法院,於作戰區設臨時法庭。
﹝3﹞本部於中央政府所在地,設最高軍事法院。戰時得授權最高軍事法院,於戰區設臨時法庭。
﹝4﹞本部於各級軍事法院及分院各配置檢察署。
﹝5﹞前四項之各級軍事法院及分院、各級軍事檢察署,其組織以命令定之。

第10條(派駐境外辦事之核准)


﹝1﹞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第11條(職務列等及員額配置另定)


﹝1﹞本部各職稱之官等(階)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其中文職人員之任用,不得少於預算員額三分之一。

第12條(施行日)


﹝1﹞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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