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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防部軍醫局組織法

【制定日期】民國101年11月27日
【公布日期】民國101年12月12日

【法規內容】

第1條(設立目的)


﹝1﹞國防部為辦理國軍醫務及衛生勤務事項,特設軍醫局(以下簡稱本局)。

第2條(掌理事項)


﹝1﹞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軍醫政策及制度之規劃。
  二、軍醫人員訓練、考核及經歷之管理。
  三、國軍醫院診療作業、人力、獎助之規劃及其經營、管理。
  四、國軍醫療保健與研究發展之規劃及督導。
  五、國軍衛生勤務與衛材補給之規劃及督導。
  六、國軍醫學、衛生勤務教育與訓練之規劃及督導。
  七、其他軍醫事項。

第3條(各單位設置依據)


﹝1﹞本局為掌理前條所列事項,得分處、室辦事,並得視業務需要於處、室下設科。

第4條(正副局長之職務列等)


﹝1﹞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或中將;副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或少將。

第5條(醫療與專業機構之設置)


﹝1﹞本局為執行國軍醫務及衛生勤務事項,得設醫療機構及專業機構;其組織以編組裝備表定之。

第6條(職務列等及員額配置另定)


﹝1﹞本局各職稱之官等(階)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2﹞各處之處長或副處長其中一人,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相當級別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第7條(聘雇人員之進用)


﹝1﹞本局因業務需要,得進用國軍聘雇人員。

第8條(施行日)


﹝1﹞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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