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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組織法

【制定日期】民國104年12月1日
【公布日期】民國104年12月16日

【法規內容】

第1條(立法目的)


﹝1﹞客家委員會為發展客家文化及辦理客家文化園區業務,特設客家文化發展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第2條(掌理事項)


﹝1﹞本中心掌理下列事項:
  一、所轄各客家文化園區(以下簡稱各園區)之興建、營運、管理及發展企劃。
  二、客家文化學術研發與專業人才培育及訓練之執行。
  三、各園區區域資源整合發展之推動。
  四、各園區長期經營發展之研擬、研考及績效評核。
  五、客家語言及文化發展之執行。
  六、客家文物之典藏、保存及維護。
  七、其他有關客家文化發展事項。

第3條(正、副主任之設置及職等)


﹝1﹞本中心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副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副教授之資格聘任。

第4條(聘用客家文化人才培育)


﹝1﹞本中心為應業務需要,多元化進用客家文化專業人才,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客家文化人才培育、客家語言及文化發展、客家文物典藏、客家文化推廣等相關專業人員,其聘用員額不得超過三十人。

第5條(各職稱官職等及員額另定之)


﹝1﹞本中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6條(施行日)


﹝1﹞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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