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廢止日期】民國101年2月3日
﹝1﹞ 為端正政風,促進廉能政治,維護機關安全,特制定本條例。
﹝1﹞ 政風機構之設置及其人員之管理,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1﹞ 法務部為掌理全國政風業務之主管機關。
﹝1﹞ 本條例所稱政風機構,指中央與地方機關及公營事業(以下簡稱各機關)掌理政風業務之機構。
﹝1﹞ 政風機構掌理事項如左:
一、關於本機關政風法令之擬訂事項。
二、關於本機關政風法令之宣導事項。
三、關於本機關員工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處理檢舉事項。
四、關於本機關政風興革建議事項。
五、關於本機關政風考核獎懲建議事項。
六、關於本機關公務機密維護事項。
七、其他有關政風事項。
﹝1﹞ 各機關政風機構比照各該機關人事機構設政風處或政風室。未設政風處(室)之機關,其政風業務由其上級機關之政風機構統籌辦理。
﹝2﹞ 前項機構之名稱及員額編制,應訂入各該機關組織法規。
﹝1﹞ 政風處置處長,必要時得置副處長;政風室置主任;其官等職等,比照各該機關人事人員之職務列等辦理。
﹝1﹞ 政風處(室)得視業務之繁簡,分科、組、課或股辦事,科長、組長、課長、股長及其他佐理人員之官等職等,比照各該機關人事人員之職務列等辦理。
﹝1﹞ 各機關政風人員之任免遷調分別適用有關法規,由主管機關辦理。
﹝1﹞ 各機關政風人員應秉承機關長官之命,依法辦理政風業務,並兼受上級政風機構之指揮監督。
﹝1﹞ 民意機關、軍事機關及公立各級學校不適用本條例之規定。
﹝1﹞ 本條例施行後,各機關組織法規未修正前,各級政風機構之設置及員額編制,由法務部會同銓敘部及有關機關定之。
﹝1﹞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法務部會同銓敘部定之。
﹝1﹞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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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
【廢止日期】民國101年2月3日
【法規內容】
第1條(立法目的)
第2條(機關設置及人員管理)
第3條(主管機關)
第4條(政風機構之定義)
第5條(職掌)
一、關於本機關政風法令之擬訂事項。
二、關於本機關政風法令之宣導事項。
三、關於本機關員工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處理檢舉事項。
四、關於本機關政風興革建議事項。
五、關於本機關政風考核獎懲建議事項。
六、關於本機關公務機密維護事項。
七、其他有關政風事項。
第6條(政風處室之設置)
第7條(處長副處長之設置及職等)
第8條(科組課股之設置及職等)
第9條(任免遷調)
第10條(秉承命令並兼受上級機構指揮)
第11條(不適用本條例之機關)
第12條(政風機構設置及編制之授權訂定)
第13條(施行細則)
第14條(施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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