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布日期】民國105年5月18日
﹝1﹞ 本條例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制定之。
﹝1﹞ 技能訓練所隸屬於法務部,其設置地點及管轄,以部令定之。
﹝1﹞ 技能訓練所設左列各科:
一、調查分類科。
二、教導科。
三、技能訓練科。
四、衛生科。
五、戒護科。
六、總務科。
﹝2﹞ 戒護科事務繁雜者,得分股辦事。
﹝1﹞ 調查分類科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受處分人入所時之指導事項。
二、關於受處分人之直接、間接調查事項。
三、關於受處分人身心狀況之測驗事項。
四、關於受處分人之指紋、照相、分類及其保管事項。
五、關於受處分人處遇之研擬、復查及建議事項。
六、關於受處分人出所後之調查、聯繫及保護事項。
七、其他有關調查分類事項。
﹝1﹞ 教導科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受處分人之教育、輔導及性行考核事項。
二、關於受處分人累進處遇之審查事項。
三、關於受處分人之免除繼續執行、停止執行之建議、陳報及交付保護管束事項。
四、關於受處分人康樂活動及體能訓練事項。
五、關於受處分人集會之指導及分區管理事項。
六、關於洽請有關機關、團體或人士協助推展輔導及教育事項。
七、關於新聞書刊閱讀、管理及所內刊物編印事項。
八、其他有關教導事項。
﹝1﹞ 技能訓練科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技能及作業訓練計畫訂定及種類之選擇事項。
二、關於技能及作業訓練課程編訂、教材、教具、機具之準備、成績考核及作業勞作金計算事項。
三、關於受處分人技能及作業訓練之配置、轉換事項。
四、關於技能訓練之發證及受處分人技能檢定洽辦事項。
五、關於技能及作業訓練器械之增置、收發、保管及維護事項。
六、關於技能及作業訓練材料之購置、收支及保管事項。
七、關於成品之保管、評價、發售事項。
八、關於技能及作業訓練契約之擬訂事項。
九、其他有關技能及作業訓練事項。
﹝1﹞ 衛生科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技能訓練所之衛生計畫及其設施與指導事項。
二、關於傳染病預防事項。
三、關於醫事人員之訓練事項。
四、關於受處分人健康檢查事項。
五、關於受處分人特別檢查事項。
六、關於病舍之管理事項。
七、關於受處分人疾病醫療及轉診事項。
八、關於藥品調劑、儲備及醫療器械管理事項。
九、關於環境衛生清潔檢查指導事項。
﹝2﹞ 一○、關於受處分人疾病或死亡陳報及通知事項。
一一、其他有關衛生事項。
﹝1﹞ 戒護科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受處分人之戒護及技能訓練所之戒備事項。
二、關於受處分人之生活訓練事項。
三、關於門戶鎖鑰管理事項。
四、關於管理員之訓練及勤務分配事項。
五、關於武器、戒具、消防器材之使用、練習及保管事項。
六、關於受處分人之飲食、衣著、臥具、用品之分給、保管事項。
七、關於衛生清潔事務之執行事項。
八、關於受處分人之行為狀況考察事項。
九、關於接見、發受書信及送入物品之處理事項。
﹝2﹞ 一○、關於舍房、工場之查察、管理及身體、物品搜檢事項。
一一、關於受處分人賞罰之執行事項。
一二、關於受處分人解送及脫逃者追捕事項。
一三、其他有關戒護事項。
﹝1﹞ 總務科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文件之收發、撰擬及保存事項。
二、關於印信典守事項。
三、關於經費出納事項。
四、關於建築修繕事項。
五、關於受處分人入所、出所事項。
六、關於名籍簿、身分簿之編製及管理事項。
七、關於攜帶物品之受付及保管事項。
八、關於糧食之收支、保管、核算及造報事項。
九、關於受處分人福利之籌劃、督導事項。
﹝2﹞ 一○、關於受處分人死亡之善後處理事項。
一一、不屬於其他各科事項。
﹝1﹞ 技能訓練所置所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一職等;綜理全所事項。
﹝2﹞ 技能訓練所容額在一千人以上者,得置副所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襄助所長處理全所事項。
﹝1﹞ 技能訓練所置秘書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承長官之命,綜核文稿、聯繫各科及處理交辦事項。
﹝1﹞ 技能訓練所置科長六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專員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調查員二人至六人,輔導員五人至十七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作業導師二人至六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助理作業導師一人至三人,僱用;醫師一人至三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醫事檢驗師或醫事檢驗生一人或二人,藥師或藥劑生一人或二人,護理師或護士一人至三人,醫事檢驗師、藥師、護理師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醫事檢驗生、藥劑生、護士職務均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資訊管理師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電腦操作員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或僱用;科員十四人至二十四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五人至九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股長一人至二人,由薦任第六職等科員兼任;主任管理員六人至十六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管理員七十人至二百人,職務列委任第二職等至第四職等或僱用;辦事員十五人至十九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四職等;雇員七人至十一人。
﹝2﹞ 調查分類、教導、衛生三科科長,由前項調查員、輔導員、醫師分別兼任,均不另列等。
﹝1﹞ 技能訓練所置正訓練師一人至三人,副訓練師一人至三人,助理訓練師三人至九人,由所長聘任之。
﹝2﹞ 前項人員之聘任資格及待遇,準用職業訓練法及其有關規定辦理。
﹝1﹞ 技能訓練所收容女性受處分人者,設女訓練所,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主任、主任管理員、管理員以婦女充之。
﹝1﹞ 技能訓練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務,其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1﹞ 技能訓練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務;其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1﹞ 技能訓練所設統計室,置統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依法辦理統計事務;其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1﹞ 技能訓練所設所務委員會,以所長、副所長、秘書及各主管人員組織之。
﹝2﹞ 關於受處分人之處遇、聲請免除強制工作或停止執行等事項,應經所務委員會之決議,並報請所長裁決。但有急速處分之必要時,得逕由所長行之。
﹝1﹞ 技能訓練所得視需要設各種委員會。各委員會之委員,均為無給職,由所長聘任之。
﹝1﹞ 第十條至第十二條、第十四條至第十七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均須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取得任用資格;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1﹞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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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法務部技能訓練所組織條例
【公布日期】民國105年5月18日
【法規內容】
第1條(立法依據)
第2條(本所之隸屬)
第3條(各科之設置)
一、調查分類科。
二、教導科。
三、技能訓練科。
四、衛生科。
五、戒護科。
六、總務科。
第4條(調查分類科之職掌)
一、關於受處分人入所時之指導事項。
二、關於受處分人之直接、間接調查事項。
三、關於受處分人身心狀況之測驗事項。
四、關於受處分人之指紋、照相、分類及其保管事項。
五、關於受處分人處遇之研擬、復查及建議事項。
六、關於受處分人出所後之調查、聯繫及保護事項。
七、其他有關調查分類事項。
第5條(教導科之職掌)
一、關於受處分人之教育、輔導及性行考核事項。
二、關於受處分人累進處遇之審查事項。
三、關於受處分人之免除繼續執行、停止執行之建議、陳報及交付保護管束事項。
四、關於受處分人康樂活動及體能訓練事項。
五、關於受處分人集會之指導及分區管理事項。
六、關於洽請有關機關、團體或人士協助推展輔導及教育事項。
七、關於新聞書刊閱讀、管理及所內刊物編印事項。
八、其他有關教導事項。
第6條(技能訓練科之職掌)
一、關於技能及作業訓練計畫訂定及種類之選擇事項。
二、關於技能及作業訓練課程編訂、教材、教具、機具之準備、成績考核及作業勞作金計算事項。
三、關於受處分人技能及作業訓練之配置、轉換事項。
四、關於技能訓練之發證及受處分人技能檢定洽辦事項。
五、關於技能及作業訓練器械之增置、收發、保管及維護事項。
六、關於技能及作業訓練材料之購置、收支及保管事項。
七、關於成品之保管、評價、發售事項。
八、關於技能及作業訓練契約之擬訂事項。
九、其他有關技能及作業訓練事項。
第7條(衛生科之職掌)
一、關於技能訓練所之衛生計畫及其設施與指導事項。
二、關於傳染病預防事項。
三、關於醫事人員之訓練事項。
四、關於受處分人健康檢查事項。
五、關於受處分人特別檢查事項。
六、關於病舍之管理事項。
七、關於受處分人疾病醫療及轉診事項。
八、關於藥品調劑、儲備及醫療器械管理事項。
九、關於環境衛生清潔檢查指導事項。
一一、其他有關衛生事項。
第8條(戒護科之職掌)
一、關於受處分人之戒護及技能訓練所之戒備事項。
二、關於受處分人之生活訓練事項。
三、關於門戶鎖鑰管理事項。
四、關於管理員之訓練及勤務分配事項。
五、關於武器、戒具、消防器材之使用、練習及保管事項。
六、關於受處分人之飲食、衣著、臥具、用品之分給、保管事項。
七、關於衛生清潔事務之執行事項。
八、關於受處分人之行為狀況考察事項。
九、關於接見、發受書信及送入物品之處理事項。
一一、關於受處分人賞罰之執行事項。
一二、關於受處分人解送及脫逃者追捕事項。
一三、其他有關戒護事項。
第9條(總務科之職掌)
一、關於文件之收發、撰擬及保存事項。
二、關於印信典守事項。
三、關於經費出納事項。
四、關於建築修繕事項。
五、關於受處分人入所、出所事項。
六、關於名籍簿、身分簿之編製及管理事項。
七、關於攜帶物品之受付及保管事項。
八、關於糧食之收支、保管、核算及造報事項。
九、關於受處分人福利之籌劃、督導事項。
一一、不屬於其他各科事項。
第10條(所長、副所長之設置及職務)
第11條(秘書之設置及職務)
第12條(編制)
第13條(訓練師之設置)
第14條(女訓練所之設置)
第15條(人事室之設置及編制)
第16條(會計室之設置及編制)
第17條(統計室之設置及編制)
第18條(所務委員會之設置)
第19條(各種委員會之設置)
第20條(任用資格及職系)
第21條(施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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