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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組織法

【修正日期】民國111年12月27日
【公布日期】民國112年1月13日

【法規內容】

第1條(設立宗旨)


﹝1﹞法務部為處理法醫鑑驗、人員培訓及法醫科技研究發展事項,特設法醫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

第2條(職掌)


﹝1﹞本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身體、病理及死因之勘驗、檢驗、鑑定及研究。
  二、藥毒物之勘驗、檢驗、鑑定及研究。
  三、刑事證物之勘驗、檢驗、鑑定及研究。
  四、法醫學上疑難鑑驗之解釋及研究。
  五、各地方檢察署法醫業務指導及監督。
  六、法醫人員之培訓。
  七、其他有關法醫學之研究及發展事項。

第3條(正、副所長之設置)


﹝1﹞本所置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師(一)級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副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

第4條(職務列等及員額配置另定之)


﹝1﹞本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5條(施行日)


﹝1﹞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2﹞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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