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修正日期】民國111年12月27日
【公布日期】民國112年1月13日
﹝1﹞ 法務部為處理法醫鑑驗、人員培訓及法醫科技研究發展事項,特設法醫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
﹝1﹞ 本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身體、病理及死因之勘驗、檢驗、鑑定及研究。
二、藥毒物之勘驗、檢驗、鑑定及研究。
三、刑事證物之勘驗、檢驗、鑑定及研究。
四、法醫學上疑難鑑驗之解釋及研究。
五、各地方檢察署法醫業務指導及監督。
六、法醫人員之培訓。
七、其他有關法醫學之研究及發展事項。
﹝1﹞ 本所置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師(一)級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副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
﹝1﹞ 本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1﹞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2﹞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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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組織法
【修正日期】民國111年12月27日
【公布日期】民國112年1月13日
【法規內容】
第1條(設立宗旨)
第2條(職掌)
一、身體、病理及死因之勘驗、檢驗、鑑定及研究。
二、藥毒物之勘驗、檢驗、鑑定及研究。
三、刑事證物之勘驗、檢驗、鑑定及研究。
四、法醫學上疑難鑑驗之解釋及研究。
五、各地方檢察署法醫業務指導及監督。
六、法醫人員之培訓。
七、其他有關法醫學之研究及發展事項。
第3條(正、副所長之設置)
第4條(職務列等及員額配置另定之)
第5條(施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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