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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僑務委員會組織法

【修正日期】民國100年10月28日
【公布日期】民國100年11月14日

【法規內容】

第1條(設立目的)


﹝1﹞行政院為辦理僑務行政及輔導華僑事業事務,特設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2條(權限職掌)


﹝1﹞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僑民教育與經濟事務之規劃、辦理、輔導及聯繫。
  二、僑團、僑社、僑生與海外華裔青年事務之規劃、辦理、輔導及聯繫。
  三、僑民權益之維護及身分證明之核發。
  四、僑務資訊之蒐集及僑情之報導。
  五、其他有關僑務工作事項。

第3條(正、副委員長之設置)


﹝1﹞本會置委員長一人,特任;副委員長二人,其中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第4條(僑務委員之人數及任期)


﹝1﹞本會置僑務委員九十人至一百八十人,任期三年,為無給職。

第5條(主任秘書之設置及其職等)


﹝1﹞本會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6條(派員駐境外辦事)


﹝1﹞本會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第7條(職務列等及員額配置另定)


﹝1﹞本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8條(施行日)


﹝1﹞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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