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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總統副總統及特任人員月俸公費支給暫行條例

【制定日期】民國37年12月31日
【公布日期】民國38年1月17日

【法規內容】

第1條(總統副總統月俸)


﹝1﹞總統月俸及公費各定為六千元;副總統月俸定為六千元,公費定為三千元。

第2條(特任人員月俸)


﹝1﹞特任人員、大法官、考試委員,月俸定為八百元。

第3條(行政院院長等公費)


﹝1﹞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院長公費定為二千元;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副院長公費定為一千元;其他特任人員、大法官、考試委員,公費定為八百元。
﹝2﹞組織法定為特派人員之月俸及公費,比照特任人員之規定。

第4條(月俸、公費、折支標準)


﹝1﹞本條例所定月俸及公費,依照現行公務人員薪俸折支標準,折合金圓支給。

第5條(施行日)


﹝1﹞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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