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制定日期】民國37年12月31日
【公布日期】民國38年1月17日
﹝1﹞ 總統月俸及公費各定為六千元;副總統月俸定為六千元,公費定為三千元。
﹝1﹞ 特任人員、大法官、考試委員,月俸定為八百元。
﹝1﹞ 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院長公費定為二千元;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副院長公費定為一千元;其他特任人員、大法官、考試委員,公費定為八百元。
﹝2﹞ 組織法定為特派人員之月俸及公費,比照特任人員之規定。
﹝1﹞ 本條例所定月俸及公費,依照現行公務人員薪俸折支標準,折合金圓支給。
﹝1﹞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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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及特任人員月俸公費支給暫行條例
【制定日期】民國37年12月31日【公布日期】民國38年1月17日
【法規內容】
第1條(總統副總統月俸)
第2條(特任人員月俸)
第3條(行政院院長等公費)
第4條(月俸、公費、折支標準)
第5條(施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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