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制定日期】民國97年5月9日
【公布日期】民國97年5月28日
﹝1﹞ 總統、副總統之待遇,依本條例規定行之。
﹝1﹞ 本條例所用名詞意義如下:
一、月俸:指本條例規定依法應領取之基本給與。
二、政務加給:指月俸以外,因所任職務之職責程度,另加之給與。
﹝1﹞ 總統、副總統之待遇,分為月俸、政務加給,均以月計之。
﹝1﹞ 總統、副總統之月俸,按下列標準支給:
一、總統之月俸,按二、七○○點計給。
二、副總統之月俸,按二、○○○點計給。
﹝2﹞ 前項各款月俸點數折算俸額,由行政院定之。
﹝1﹞ 總統、副總統之政務加給數額,由行政院定之。
﹝1﹞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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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待遇支給條例
【制定日期】民國97年5月9日【公布日期】民國97年5月28日
【法規內容】
第1條(立法依據)
第2條(名詞意義)
一、月俸:指本條例規定依法應領取之基本給與。
二、政務加給:指月俸以外,因所任職務之職責程度,另加之給與。
第3條(待遇支給項目)
第4條(月俸支給標準)
一、總統之月俸,按二、七○○點計給。
二、副總統之月俸,按二、○○○點計給。
第5條(政務加給數額)
第6條(施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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