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廢止日期】民國98年4月29日
﹝1﹞ 依法律應處罰金、罰鍰者,就其原定數額得提高為二倍至十倍。但法律已依一定比率規定罰金或罰鍰之數額或倍數者,依其規定。
﹝1﹞ 依本條例規定提高罰金罰鍰之法律及其倍數,由主管院定之。
﹝1﹞ 本條例修正前所為處罰之裁判,於本條例修正後,其易科罰金、易服勞役依原確定裁判所諭知之標準折算。
﹝1﹞ 第一條所定得提高倍數之規定,於本條例修正後制定之法律,不適用之;本條例修正前公布之法律,於本條例修正後修正其罰金罰鍰數額或法律經全部修正而其罰金罰鍰數額未予變更者,亦同。
﹝1﹞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2﹞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八日修正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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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
【廢止日期】民國98年4月29日
【法規內容】
第1條(罰金罰鍰之提高及其倍數)
第2條(易科罰金易服勞役折算金額之提高)(刪除)
第3條(提高倍數之核定)
第4條(不溯既往)
第5條(後法優於前法)
第6條(施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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