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制定日期】民國104年5月5日
【公布日期】民國104年5月20日
﹝1﹞ 為實施西元二○○三年聯合國反貪腐公約(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against Corruption)(以下簡稱公約),健全預防及打擊貪腐體系,加強反貪腐之國際合作、技術援助、資訊交流,確保不法資產之追回及促進政府機關透明與課責制度,特制定本法。
﹝1﹞ 公約所揭示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
﹝2﹞ 前項規定涉及國際法義務之履行,應依條約;無條約或條約未規定者,應本於互惠原則。
﹝1﹞ 適用公約規定,應參照聯合國反貪腐公約實施立法指南及公約締約國會議之決議。
﹝2﹞ 有關反貪腐案件之法律適用與解釋,應以符合公約規定為原則。
﹝1﹞ 各級政府機關行使職權,應符合公約之規定,並積極加強落實各項反貪腐法制及政策。
﹝1﹞ 各級政府機關應確實依現行法令規定之業務職掌,負責籌劃、推動及執行公約規定事項;其涉及不同機關業務職掌者,相互間應協調聯繫辦理。
﹝2﹞ 政府應與各國政府、政府間國際組織、非政府間國際組織及反貪腐機構共同合作,以落實公約所建立之反貪腐法律架構。
﹝1﹞ 政府應定期公布反貪腐報告。
﹝2﹞ 前項報告,應包含貪腐環境、風險、趨勢等分析,與各項反貪腐政策、措施之有效性評估。
﹝1﹞ 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三年內,完成法令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
﹝1﹞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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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
【制定日期】民國104年5月5日【公布日期】民國104年5月20日
【法規內容】
第1條(立法目的)
第2條(法律效力)
第3條(適用公約規定之解釋)
第4條(政府機關行使職權,應符合規定,落實反貪腐法制及政策)
第5條(各級政府機關及政府與國際間,相互協調合作)
第6條(定期公布反貪腐報告)
第7條(不符公約規定之改進期限)
第8條(施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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