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制定日期】民國102年5月31日
【公布日期】民國102年6月19日
﹝1﹞ 衛生福利部為辦理中醫藥之研究,特設國家中醫藥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
﹝1﹞ 本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中醫理論及診斷基準之研究。
二、中醫醫療技術之療效評估。
三、中藥材基源鑑定、種源保存及培育之研究。
四、中藥藥理成分之分離、純化、鑑定及其他藥物化學有關之研究。
五、中藥藥理、毒理與相關安全性之研究及療效評估。
六、中藥及其製劑品質基準之研究。
七、中醫藥典籍之收集、保存、研究及發展應用。
八、中醫藥研究與專業人員之培訓及國際合作。
九、其他有關中醫藥研究事項。
﹝1﹞ 本所置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校長之資格聘任;副所長一人,由研究員兼任。
﹝1﹞ 本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
﹝1﹞ 本所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及研究助理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聘任之;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報衛生福利部核定。
﹝1﹞ 本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1﹞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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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國家中醫藥研究所組織法
【制定日期】民國102年5月31日【公布日期】民國102年6月19日
第1條(立法目的)
第2條(掌理事項)
一、中醫理論及診斷基準之研究。
二、中醫醫療技術之療效評估。
三、中藥材基源鑑定、種源保存及培育之研究。
四、中藥藥理成分之分離、純化、鑑定及其他藥物化學有關之研究。
五、中藥藥理、毒理與相關安全性之研究及療效評估。
六、中藥及其製劑品質基準之研究。
七、中醫藥典籍之收集、保存、研究及發展應用。
八、中醫藥研究與專業人員之培訓及國際合作。
九、其他有關中醫藥研究事項。
第3條(正、副所長之設置)
第4條(主任秘書之設置)
第5條(正、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及研究助理之設置)
第6條(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定編制表)
第7條(施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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