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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組織法

【制定日期】民國102年5月31日
【公布日期】民國102年6月19日

【法規內容】

第1條(立法目的)


﹝1﹞衛生福利部為辦理國民健康促進及非傳染病之防治業務,特設國民健康署(以下簡稱本署)。

第2條(掌理事項)


﹝1﹞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民健康促進政策之規劃、推動與執行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二、癌症、心血管疾病與其他主要非傳染病防治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三、國民健康生活型態建構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四、菸害防制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五、國民營養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六、生育健康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七、口腔、視力與聽力預防保健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八、國民健康監測與研究發展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九、國民健康促進及非傳染病防治有關之國際合作。
  十、其他有關國民健康事項。

第3條(正、副署長之設置)


﹝1﹞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2﹞前項人員中二人,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師(一)級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第4條(主任秘書之設置)


﹝1﹞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5條(正、副研究員之設置)


﹝1﹞本署之研究員及副研究員,必要時得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聘任之;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報衛生福利部核定。

第6條(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定編制表)


﹝1﹞本署有關醫事業務組組長、副組長其中一人及簡任技正員額總數五分之一,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之規定,由師(一)級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2﹞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7條(研究人員聘任之過渡規定)


﹝1﹞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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