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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組織法

【制定日期】民國102年5月31日
【公布日期】民國102年6月19日

【法規內容】

第1條(立法目的)


﹝1﹞衛生福利部為辦理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兒童、少年福利及家庭支持之業務,特設社會及家庭署(以下簡稱本署)。

第2條(掌理事項)


﹝1﹞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兒童、少年福利服務政策之規劃、推動與執行及相關法規之研訂。
  二、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兒童、少年福利人力資源之規劃、推動與執行及相關法規之研訂。
  三、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兒童、少年權益保障、社會參與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四、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兒童、少年福利機構業務之監督及輔導。
  五、家庭支持制度與服務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六、其他有關社會及家庭福利服務事項。

第3條(正、副署長之設置)


﹝1﹞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4條(主任秘書之設置)


﹝1﹞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5條(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定編制表)


﹝1﹞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6條(施行日)


﹝1﹞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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