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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組織法

【修正日期】民國102年5月31日
【公布日期】民國102年6月19日

【法規內容】

第1條(立法目的)


﹝1﹞衛生福利部為辦理食品、藥物與化粧品之管理、查核及檢驗業務,特設食品藥物管理署(以下簡稱本署)。

第2條(掌理事項)


﹝1﹞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食品、藥物、化粧品(以下簡稱食品藥物化粧品)管理政策之規劃與執行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二、食品藥物化粧品之查驗登記、審核、給證、備查與藥物人體試驗之審查及監督。
  三、食品藥物化粧品業者之生產流程管理、輸入查(檢)驗、流通、稽查、查核及輔導。
  四、食品藥物化粧品之檢驗、研究、實驗室認證、風險評估與風險管理及中藥、植物性藥材之檢驗。
  五、食品藥物化粧品之安全監視、危害事件調查及處理。
  六、管制藥品之稽核、通報、預警、教育宣導與第一級、第二級管制藥品之輸入、輸出、製造及販賣。
  七、食品藥物化粧品消費者保護措施之推動。
  八、食品藥物化粧品事務之國際合作及境外管理作業。
  九、其他有關食品藥物化粧品之管理事項。

第3條(正、副署長之設置)


﹝1﹞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2﹞前項人員中二人,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師(一)級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第4條(主任秘書之設置)


﹝1﹞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5條(正、副研究員之設置)


﹝1﹞本署之研究員及副研究員,必要時得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聘任之;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報衛生福利部核定。

第6條(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定編制表)


﹝1﹞本署各組組長或副組長其中一人及簡任技正員額總數五分之一,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師(一)級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2﹞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7條(施行日)


﹝1﹞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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