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修正日期】民國101年1月20日
【公布日期】民國101年2月3日
﹝1﹞ 財政部為辦理賦稅稽徵業務,特設各地區國稅局。
﹝1﹞ 各地區國稅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稅稽徵業務之研究發展、規劃設計、執行及考核。
二、國稅稅政法令之宣導及納稅服務。
三、國稅之審核。
四、國稅之稽查。
五、國稅之複核。
六、國稅各項課稅資料之調查蒐集、電子作業、資訊處理及運用。
七、國稅之徵收、減免、劃解及退稅。
八、國稅欠稅之清理及債權憑證登記執行。
九、國稅之法制、行政救濟、違章案件及稅務爭議之處理。
十、其他有關國稅稽徵事項。
﹝1﹞ 各地區國稅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1﹞ 各地區國稅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
﹝1﹞ 各地區國稅局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分局。
﹝1﹞ 各地區國稅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1﹞ 本通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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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組織通則
【修正日期】民國101年1月20日
【公布日期】民國101年2月3日
【法規內容】
第1條(設立宗旨)
第2條(職掌)
一、國稅稽徵業務之研究發展、規劃設計、執行及考核。
二、國稅稅政法令之宣導及納稅服務。
三、國稅之審核。
四、國稅之稽查。
五、國稅之複核。
六、國稅各項課稅資料之調查蒐集、電子作業、資訊處理及運用。
七、國稅之徵收、減免、劃解及退稅。
八、國稅欠稅之清理及債權憑證登記執行。
九、國稅之法制、行政救濟、違章案件及稅務爭議之處理。
十、其他有關國稅稽徵事項。
第3條(正副局長之設置)
第4條(主任秘書之設置)
第5條(分局之設置)
第6條(職務列等及員額配置另定)
第7條(施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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