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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財政部國庫署組織法

【制定日期】民國101年1月20日
【公布日期】民國101年2月3日

【法規內容】

第1條(設立宗旨)


﹝1﹞財政部為辦理國庫及支付業務,特設國庫署(以下簡稱本署)。

第2條(權限職掌)


﹝1﹞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庫制度之規劃與管理、中央政府歲入預算籌編及國庫財務調度。
  二、國庫集中支付業務之管制及庫款撥付作業。
  三、公共債務制度之規劃與管理、中央債務舉借及還本付息。
  四、政府重大經建、社會福利等財務規劃之核議與公益彩券發行、運用之管理及監督。
  五、公股股權及非稅課收入之管理。
  六、地方財政之輔導及監督。
  七、菸酒管理制度之規劃、管理及查緝。
  八、國庫資訊業務規劃、設計、分析、維護與電腦設備安全防護、管制及維修管理。
  九、其他有關國庫與支付業務之規劃及管理事項。

第3條(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1﹞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4條(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


﹝1﹞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5條(編制表之訂定)


﹝1﹞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6條(施行日)


﹝1﹞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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