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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組織法

【制定日期】民國101年1月20日
【公布日期】民國101年2月3日

【法規內容】

第1條(設立宗旨)


﹝1﹞財政部為辦理國有財產業務,特設國有財產署(以下簡稱本署)。

第2條(權限職掌)


﹝1﹞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有財產之清查。
  二、國有財產之管理。
  三、國有財產之處分。
  四、國有財產之改良利用。
  五、國有財產之資訊業務。
  六、國有財產之檢核及統籌調配。
  七、國有財產之估價。
  八、國有財產法令與法務案件之研議及處理。
  九、其他有關國有財產事項。

第3條(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1﹞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4條(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


﹝1﹞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5條(次級機關之設立)


﹝1﹞本署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分署。

第6條(編制表之訂定)


﹝1﹞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7條(施行日)


﹝1﹞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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