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制定日期】民國101年1月20日
【公布日期】民國101年2月3日
﹝1﹞ 財政部為辦理國有財產業務,特設國有財產署(以下簡稱本署)。
﹝1﹞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有財產之清查。
二、國有財產之管理。
三、國有財產之處分。
四、國有財產之改良利用。
五、國有財產之資訊業務。
六、國有財產之檢核及統籌調配。
七、國有財產之估價。
八、國有財產法令與法務案件之研議及處理。
九、其他有關國有財產事項。
﹝1﹞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1﹞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1﹞ 本署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分署。
﹝1﹞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1﹞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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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組織法
【制定日期】民國101年1月20日
【公布日期】民國101年2月3日
【法規內容】
第1條(設立宗旨)
第2條(權限職掌)
一、國有財產之清查。
二、國有財產之管理。
三、國有財產之處分。
四、國有財產之改良利用。
五、國有財產之資訊業務。
六、國有財產之檢核及統籌調配。
七、國有財產之估價。
八、國有財產法令與法務案件之研議及處理。
九、其他有關國有財產事項。
第3條(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第4條(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
第5條(次級機關之設立)
第6條(編制表之訂定)
第7條(施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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